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财务细则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1988年6月22日通过)
根据机构补充规则第16节,董事会特通过财务细则如下:
第1节 定义
就本细则而言:
(a)“董事会”,指机构董事会。
(b)“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c)“主席”,指作为董事会主席的世界银行行长,或者,在其缺席时,指机构总裁。
(d)“总裁”,指机构总裁。
第2节 适用
(a)本细则应指导机构的财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健全的业务和谨慎的财务管理贯彻开展活动,以便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保持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b)机构业务的管理,包括保险费的确定和求偿的管理,都受机构业务细则的指导。
第3节 财政年度
机构的财政年度应从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但是,机构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应从1988年4月12日至1989年6月30日。
第4节 行政预算
(a)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总裁应准备下一年度的行政预算,并且,提交董事会批准。这一预算应表明机构的预期收益和行政开支。
(b)在财政年度的过程中,如果总裁确定,预期的行政开支将超过预算中所批准的行政支出,或者,总裁拟动用先前没有批准的行政支出,那么,他应与主席协商,准备补充预算,提交董事会批准。
(c)批准预算构成授权总裁有目的,在预算所详细规定的限度之内,支出和发生债务。根据董事会所确定的重点和限度,总裁可以超过任何既定的预算项目所规定的金额,如果(1)他已将任何这类行动通知了董事会;并且,(2)没有超过预算总额。
(d)如果在与之有关的财政年度开始时,董事会还没有批准预算,那么,总裁可以有目的的、在他提交给董事会的预算所规定的范围之内支出,支出可以高达前一财政年度所批准开支金额的1/4。
(e)董事会所批准的行政预算应列入机构的年度报告。
第5节 投资基金
(a)总裁应被授权动用机构基金进行投资,并且,为了这一目的,代表机构就这一基金的投资与银行或与其他合格的组织订立协定。
(b)在适当考虑安全性、可兑换性、流动性和获利最大可能性的需要的条件下,机构基金的投资可以采用银行存款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待付款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适销债券、票据和类似证券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