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会议程序规则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会议程序规则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1988年6月22日通过)


  根据机构补充规则第13节,董事会特通过董事会会议程序规则如下:
  第1节 定义
  就本规则而言:
  (a)“董事会”,指机构董事会。
  (b)“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c)“主席”,指作为董事会主席的世界银行行长,或者,在其缺席时,指机构总裁。
  (d)“总裁”,指机构总裁。
  第2节 会议
  (a)主席每年至少应召开三次董事会例行会议。主席根据自己的提议,或者,经任何三名董事的请求,应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主席应采用一切迅速的通讯方法,至少在确定每次会议日期的前14天,将董事会的该会议通知每一位董事。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通知应至少在这一日期的前7天发出。
  (b)董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行使董事会总表决权至少一半的多数董事。
  (c)法定人数没有出席的任何董事会会议可以由出席会议的那些董事的表决权中占多数的董事休会,并且,不必发出任何休会通知。
  (d)如果董事会出席不足至少代表董事会成员半数的法定人数的会议,董事们可以讨论会议议程上的任何议题,并且,就他们全体达成一致的议题准备建议案,提交董事会下次会议。董事会应根据这一程序考提交给它的建议案,以开始其下次会议。
  (e)在公约第39条(d)款所提到的三年期限内,本节(c)项和(d)项所规定的程序也可以适用这种情况,即:会议的法定人数足够了,但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行使少于总表决权2/3的表决权,代表少于认购机构已认缴股份55%的会员国。
  (f)会议应仅由下列人员出席和列席,董事和副董事,主席、总裁和总裁指定的工作人员、根据公约第56条(a)款所指派的会员国代表,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g)董事会应在机构的总部召开会议,除非董事会决定应在其他地方召开特别会议。
  (h)除非本规则另有其他明确规定,在副董事代行其董事职权时,本规则中提到的董事应被视为包括其副董事。
  第3节 会议议程
  (a)董事会每次会议的议程应由主席或根据主席的指示准备,会议议程的副本应随同会议的通知分发给每位董事。任何董事都可以在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应至少在确定该会议日期的前7天将增加的议题通知主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