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会计
(1968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
引言
1 本公告涉及企业财务报表中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有关应说明的事项的要求。
2 本公告不涉及:
(a)《国际会计准则18--收入的确认》和《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中包括的,投资所赚利息、使用费、投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
(b)对子公司的投资;
(c)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d)商誉、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资产;
(e)《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中的融资租赁;
(f)退休金计划和人寿保险企业所作的投资。
定义
3 本公告中使用的下列词汇,有特定的含义:
投资,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来增加财富,为了资本增值或者为了给投资企业带来诸如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2--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估价与列报》中所指的各项存货不是投资。《国际会计准则16--固定资产会计》中所指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用的房地产除外)不是投资。
短期投资,指性质上能够随时变现而持有的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投资房地产,指在地产或房产上的投资,其占用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供投资企业或同一公司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或使用。
公正价值,指一项资产在正常交易中,能使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交换的金额。
市场价值,指在当时的市场上出售一项投资所能取得的金额。
可在市场出售的(或译为有价的),指存在着一个当时的市场并能从中得到市场价(或某些可以计算市价的标志)。
说明
投资的形式
4 企业拥有投资有各种不同的目的。有些企业的投资活动是经营业务的重要部分,对这种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价,应以投资活动所报告的成果为主要的或唯一的依据。有些企业拥有投资是为了存放剩余资金,而有些则是拥有以贸易为目的的投资借以巩固贸易关系或建立贸易优势。
5 有的投资是由证券或类似的证券来代表,有的则不是。投资的性质可能是一项债款,是短期或长期的贸易债款以外的债款,代表应付投资持有人的金额,通常带有利息;另一种情况则可能是在某一企业营业成果的分享权,如权益性股份。多数投资代表财务权利,但也有的是有形资产。例如,某些对土地或房屋的投资,对于黄金、钻石或其他可出售商品的直接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