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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

  44 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如形成一个借方余额或成为递延的税款余额的一个借方金额,除非有理由预期其实现,否则不应结转下期。
  45 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余额应与股东权益分别反映。
  纳税亏损
  46 由于将纳税亏损结转前期而可以收回的前款税款,应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可以收回而尚未收回的税款金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应收款项。
  47 在确定未来时期的纳税所得时,结转下期的纳税亏损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在实现之前,不应列入净收益之中,但第48和49段所讲的情况除外。
  48 与纳税亏损结转下期有关的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如确信无疑将来的纳税所得足以使结转亏损带来的利益得到实现,则可以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额中。
  49 如果达到48段所述标准,纳税亏损结转下期带来的税款减免包括在亏损期净收益计算中的幅度,应相当于在亏损可以作为税款利益的时期内,将会或可以转销的递延税款余额的贷方净数。
  50 下列有关纳税亏损的项目,应予说明:
  (a)按照第48和49段的规定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的税款减免金额;
  (b)因结转纳税亏损而包括在当期净收益中的,在亏损期没有记帐的税款减免金额,以及
  (c)有关的纳税影响未包括在任何一期净收益中的纳税亏损的金额及其可在将来得到的数额。
  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未分配盈余。
  51 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在分配给母公司时,无论是由母公司还是由子公司交税,都应计列应付税款,除非有理由假定此项利润将不再进行分配,或其分配将不会增加纳税负债。
  52 对于按产权法记帐的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在向投资者分配其在被投资者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将要支付的税款,应当在投资者确认利润时记作应付税款。当有理由假定其利润将不进行分配,或其分配将不会产生纳税负债的,可以作为一个例外。
  其他说明事项
  53 下列事项应单独加以说明:
  (a)与企业一般活动的收益额有关的税款费用;
  (b)与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有关的税款费用(见《国际会计准则8--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c)资产重估价值的金额超过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值的任何纳税影响,以及
  (d)关于税款费用和会计收益间的关系的一项说明,如果此关系未用编报企业所在国的有效税率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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