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亏损的发生是由于一个可以辨明的而不是反复发生的原因,以及
(b)企业长期以来确立了有利可得的记录,并预期这种情况将继续存在。
26 递延税款余额如有一个贷方金额,可以证明与结转下期的纳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至少可能够实现一部分。反映为递延税款贷方余额的时间性差额的转销,本身就形成一笔数额相等的纳税所得,可以抵销纳税亏损而实现税款的减免。如果税法限制纳税亏损结转下期以抵销将来的纳税所得的期限,那么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要转销或可以转销的时间性差额,才可以作为抵销纳税亏损并实现税款减免。作为抵销纳税亏损的结果的税款减免,应当列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而其借方金额则结转下期,作为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贷方余额的一部分。这一借方金额可以说明。
27 如果与过去的纳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并未包括在亏损年度的净收益中,以后用纳税亏损与纳税所得相抵销的办法而实现的税款减免,应包括在实现期的净收益中,并加以说明。
资产的重新估价
28 如有这样的情况,财务报表上的一项资产是按超过其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值进行了重估价的,这一重估金额一般地并不成为确定应付税款的基础。在资产的重估价所引起的会计收益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范围内,由于这种会计收益不是根据历史成本或税法允许的其他根据计算的,在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将有一个差额。会计上对这种差额的处理方法,应依重估价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定。
29 一种处理方法是确定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纳税影响,并将此金额从重估价帐户转入递延税款余额。使用这种处理方法,在重估价以后期间发生的与28段所述的差额有关的纳税影响,应借记递延税款余额,因而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在有些情况下,纳税影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而将相应的金额自递延税款余额转入重估价帐户。
30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财务报表上用注解说明在重估价时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可能发生的纳税影响金额。在以后各期中,可能发生的纳税影响的金额应加订正,使之反映28段所述差额的纳税影响。
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未分配盈余
31 对于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在分配给母公司时,无论是由母公司还是子公司负责付税,应列计其应付税款,除非有理由假定对这些利润将不再进行分配,或其分配不会增加纳税负债。不列计应付税款一个理由,可能是母公司有意并有权将这些利润保留在子公司内,作为长期再投资。如对未分配利润不计列税款,有时应说明这些利润的累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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