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如果能证实产品或工艺在技术上和商业上是可行的,并且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将其在市场推销。9段所提的“不确定性”便大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把开发活动的费用递延到以后各期较为合适。以前已注销的开发费用不再转出,因它们是在技术上和商业上是否可行还很不确定,不能与以后的受益建立联系时发生的,是属于过去时期应有的支出。
11 递延的开发费用应根据产品或工艺的销售量或使用量或按照合理的期间有规则的进行摊销。技术和经济的陈废所产生的不确定因素,限制着递延费用据以摊销的数量和时间。
应说明事项
12 关于研究和开发活动费用的会计政策应列入会计政策说明之中(见《国际会计准则1--会计政策的揭示》。假如实行摊销,还应说明实际摊销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5--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
13 列报(a)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递延开发费用摊入数)借记每期费用的数额和(b)递延开发费用未摊销余额,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考虑本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与其他企业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相比较的重要性,及其与本企业其他活动相比较的重要性。
14 其他可能提供的有用的资料是对研究和开发项目的一般说明,项目已经实施的程序和预计还需要多少费用。
15 研究和开发费用应包括:
(a)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人员的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费用;
(b)研究和开发活动消耗的材料和劳务费用;
(c)设备和设施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折旧费;
(d)与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间接费用;
(e)与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例如专利权和执照费的摊销。
16 15段所说的研究和开发费用的金额,应在发生期列入费用,但17段所说递延到以后各期的情况除外。
17 一个项目的开发费用,如具备所有下列条件,可递延到以后各期:
(a)产品或工艺非常明确,其费用能与其他费用划分开;
(b)产品或工艺在技术上可行,业经证实;
(c)企业管理部门已表示要生产和销售或使用这种产品或工艺;
(d)这种产品或工艺有明显迹象有未来市场,如果是为内部使用而不是出售,其用途能被证实;
(e)有足够的资源,或有理由预期有资源来完成本项目和推销该产品或工艺。
18 根据17段所说的条件,对一个项目开发费用的递延金额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在加上进一步的开发费用、有关生产费用和推销该产品直接发生的销售费用及行政管理费,合理地预期能从将来的有关收入中收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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