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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四)当在过去五年中,犯罪者被证明又侵犯了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给予的权利,就是累犯。
   第三十八条
  (一)任何被许可人可以用挂号信要求商标注册所有人,请其就被许可人所说明的商标侵权,提起为取得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所必需的诉讼。
  (二)如果许可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经过登记的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后三个月内,注册所有人拒绝或忽视提起诉讼,且如果法院觉得商标侵权是明显的时候,被许可人可以从注册所有人那里得到赔偿,或者在给注册所有人通知后,以其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不得影响注册所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果注册所有人因被许可人败诉而遭受损失,被许可人应赔偿注册所有人的损失。
  第三编 集体商标
   第三十九条
  除下述各条的例外和补充规定外,本法第四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也适用于集体商标。
   第四十条
  (一)如果在注册申请未随附经申请人证明的该商标使用章程的副本,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无效。这种证明不需要认证。
  (二)第(一)款中提到的章程要订定集体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共同特点或质量,以及该商标可以被使用的条件和可由谁使用;要订定根据该章程对商标的使用实行有效的管理;要对违反上述章程的使用确定适当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对申请的审查,也可用于根据第四十条进行的审查。
   第四十二条
  (一)集体商标在第十三条所提到的注册簿的特别部分注册,商标使用章程的副本附于注册上。
  (二)关于集体商标,根据第十四条所作的商标公告,应包括附于注册的章程的提要。
  (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附于注册的章程。
   第四十三条
  (一)集体商标的注册所有人要把对商标作用章程的任何修改通知商标局。
  (二)经交付《细则》所定的费用,这种修改的所有通知书均在注册簿上登记。在这种登记以前,章程的修改无效。已经登记的修改的提要,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集体商标的注册所有人自己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以其他经过核准的人根据使用章程也使用该商标时为限;这种人的使用视作由注册所有人在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一)如果被移转人保证根据章程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负责的部长或其他主管当局可以用命令批准集体商标注册的移转。
  (二)经交付《细则》所定的费用,移转在注册簿上登记;在这种登记之前,移转无效。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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