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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二)只有商标注册所有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可以视为不使用的合法理由。缺少经费不认为是一个合法理由。证明确定商标的未使用或使用,由法院根据案情负责决定。
  (三)商标使用的式样若在成分上不同,但并未改变所注册的式样的商标的显著性,则不成为撤销商标的理由,且不减弱已给予商标的保护。
  (四)就商标注册的有关一定类别的其中一项或更多的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足以免使商标就同类的其他所有商品或服务被撤销。
   第三十一条
  如果注册所有人引起或容忍在商标注册的一项或更多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商标演变成通用名称,从而在贸易界和公众眼里它已失去商标的意义,商标应自注册簿中撤销。
   第三十二条
  (一)第三十和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商标自注册簿中撤销,应由法院依有合法权利的人或主管当局的请求,并讯问注册所有人后,以命令为之。
  (二)当宣布全部或部分撤销某个商标的判决确定后,从引起撤销的事件完成之日,该项注册在判决的限度内不再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一)如果根据第五或第六条规定,商标是不应该得到注册的,经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或主管当局的请求,法院在讯问注册所有人后,宣布此商标注册无效,但在判决时不复存在的理由则不予考虑。
  (二)如果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仅存于所注册的商标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仅就那部分商品或服务宣布注册无效。
   第三十四条
  (一)当宣布注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判决确定后,该项注册从这种注册的日期开始,在判决的限度内无效。
  (二)然而,当已经给予许可证时,法院可以判决,如果被许可人已从许可证中得到实际利益,注册无效后,并不要偿还被许可人付出的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当命令商标整个或部分撤销或宣布注册无效的判决确定后,法院的登记官应将判决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应将判决登记于注册簿,并尽快将其公布。

第八章 对商标权利的侵犯

   第三十六条
  (一)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当地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威胁或侵犯时,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侵权或禁止继续侵权。
  (二)当那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实行民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
   第三十七条
  (一)凡故意侵犯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商标注册所有人的权利,构成犯罪;
  (二)对这种犯罪处以不超过……的罚款或不超过……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
  (三)如系累犯,最高的处罚是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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