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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

  第十九条 最后条款
  1.除非符合按本协议解释的总协定各项规定,否则不得对另一签约国的补贴采取具体行动。
  接受和加入
  2.(1)本协议应对总协定缔约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本协议应对已临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各国政府,按有关有效适用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及临时加入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等条件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3)本协议对任何其它政府,按有关有效适用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经该国政府和签约国同意的条件,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1份说明议定条件的加入文书,开放加入。
  (4)关于接受,适用于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5款(1)和(2)项的规定。
  保留
  3.未经其它签约国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任一规定提出保留。
  生效
  4.本协议应对那些于1980年1月1日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政府生效。对其它各国政府来说,本协议将于各该政府接受或加入本协议后第三十天生效。
  国家立法
  5.(1)每个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政府最迟应于本协议生效后采取一切必要的,一般或具体步骤,确保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均符合本协议规定并使之适用于有关签约国。
  (2)每个签约国应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规章以及这些法律、规章管理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该委员会。
  审查
  6.该委员会应考虑到协议的目标,每年审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该委员会每年应将这一审查期内的进展情况通知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
  修正案
  7.各签约国尤其应参照协议执行中取得的经验,修改本协议。此种修正案经各签约国根据该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尚未接受的签约国仍不能生效。
  退出
  8.任何签约国均可退出本协议。退出将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60天后生效。任何签约国可在收到通知后要求该委员会立即召开会议。
  本协议对特定签约国的不适用性
  9.若某两个签约国中的任何一个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不同意在它们之间应用本协议,则本协议对这两个签约国不适用。
  附件
  10.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秘书处
  11.本协议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
  交存
  12.本协议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总干事应立即向本协议每个签约国及关贸总协定每个缔约国提供本协议及根据本条第7款的修正案核实副本,按照第2款规定的接受书、加入书及按照第8款规定的退出书核实副本。
  注册
  13.本协议应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注册。
  本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正本1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各种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附件 解释性出口补贴清单

  (1)政府根据出口完成情况对某一公司或工业企业提供的直接补贴。
  (2)外汇留成计划或任何类似出口奖励的做法。
  (3)政府或经政府授权为出口货物提供优于内销货物的国内运输及其运费。
  (4)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为用于出口货物生产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劳务提供的条款或条件优于用国内消费品生产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或劳务,以及(就这些产品而言)这些条款或条件对它们的出口商来说比世界市场现有商业条件更为优惠。
  (5)对工业或商业企业出口品已缴或应缴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免税、退税或缓付税款。
  (6)在计算直接税基数时,对出口品或出口实绩给予的特别折扣高于给予内销品生产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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