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第十六条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1.根据本协议规定,应设立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由本协议的每一签约国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应选举主席1人,并且每年应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或按本协议有关规定经任何签约国要求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或签约国赋予的职责。它应为各签约国提供机会就有关执行本协议及促进实现其目标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作为该委员会秘书处。
2.该委员会可设立适当的附属机构。
3.该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面征询意见和索取资料。然而,该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在向某签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方面索取资料之前,应通知有关签约国。
第六部分
第十七条 调解
1.倘若有关问题根据本协议任一规定进行磋商未能达成相互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则可提交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立即审查有关事实,并从中斡旋,促使有关签约国采用一种相互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2.各签约国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应竭尽全力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3.在作了按上述第2款规定的调解努力之后,问题仍不得解决,任一有关签约国均可在提出调解要求后30天内,要求该委员会根据下述第十八条规定成立调查小组。
第十八条 争端的解决
该委员会必须按上述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的请求成立调查小组。据此成立的调查小组应审查有关各项事实,并据此就争议各方按本协议解释及适用的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向该委员会提出调查结论。
2.调查小组必须在提出要求后20天内成立。据此成立的调查小组应在其成立后60天内向该委员会提出调查结论。
3.当调查小组行将成立时,该委员会主席在征得有关签约国同意之后必须就调查小组的组成提出建议。调查小组应由3人或5人组成,最好为政府人员,调查小组的组成不应延误其成立。若有关政府为争端当事国,其公民不言而喻不得成为该争端调查小组成员。
4.为便于成立调查小组,该委员会主席应备有1份包括若干善于处理贸易关系、经济发展、关贸总协定及本协议事务的能随时为调查小组服务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员的非正式备选名单。为此目的,请每个签约国于每年年初向该委员会主席通告该国能随时参加此项工作的1名或两名人员的姓名。
5.调查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既不是政府代表,也不是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各国政府不得就调查小组调查事项对他们发布指示。调查小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障调查小组成员的独立性,多方面的经历和广泛经验为目的。
6.为促使争端各方采取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每一调查小组应首先向有关各方提交其调查报告的说明要点,随后应将调查结论或结论提纲在送达该委员会之前的适当时间内送给争端各方。
7.若争论各方在调查小组之前采用了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任一签约国有权询问并获得有关解决办法的资料,并且调查小组应将所达成的解决办法概要通知该委员会。
8.若争论各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各调查小组应向该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查小组对争议事实得出的调查结论和对本协议解释和运用的总协定有关规定的适用情况以及适用的理由和根据。
9.该委员会应尽快审议调查小组报告,考虑报告所载结论,向各当事方提出建议,以求解决争端。如该委员会的建议在一段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遵守,则该委员会可在考虑到经查明存在的不利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之后,允许采取适当的反措施(包括撤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减让和义务)。该委员会的建议应在收到调查小组建议30天内送达各当事方。
第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