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倾销守则

  6.为对出口价格和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家)的国内价格,或在可行时对出口价格和按照总协定第六条第1款(2)项规定确定的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两种价格应在同样的贸易水平(通常是工厂交易水平)和就尽可能同时成交的两项交易作比较。对每一事例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其销售条件、赋税以及其它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在第二条第五段提到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到各项费用(包括进口和转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捐税)和所得利润。
  7.本款并不损害总协定附件一第六条第1款的第二次补充规定。
  第三条 损害的确定
  1.为履行总协定第六条各项规定,损害之确定应以无可辩驳的证据为根据,并须对下列两点均做客观审查:(1)倾销的进出口货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影响。(2)由于这种进口货而产生的对国内此种产品生产者的影响。
  2.关于倾销进口货的数量,调查当局应考虑倾销的进口货是否已显著增加,不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进口国的生产和消费而言。关于倾销进口货对价格的影响,调查当局应考虑到,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倾销的进口货大幅度削价,或者这种进口货在其它方面是否造成价格大幅度下降,或者阻止了本来会发生的价格大幅度上升。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都不一定能导向最终结论。
  3.对有关工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估计影响工业状况的一切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数,诸如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能力的利用的实际或可能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对现金流动量、就业、工资增长、提高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副作用。以上所列,是不够详尽的。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也都不一定能导向最终结论。
  4.必须用事实说明,由于倾销影响,倾销的进口货造成了本守则所指的损害。与此同时,可能存在损害工业的其它因素。由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应归咎于倾销的进口货。
  5.当现有资料足以按生产过程、生产者的实际收益以及利润这样的标准来分别鉴别生产时,应与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联系起来估量倾销进口货的影响。当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无法以上述标准来分开鉴别生产时,可通过审查可提供必需资料的最接近的一组或一类产品(包括相同产品)的生产来估量倾销进口货的影响。
  6.确定可能造成的损害要根据事实,而不能只根据推断、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必须清醒地看到,即将发生的由于情况变化可能产生的倾销造成损害的状况。
  7.关于倾销的进口货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对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应特别小心地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工业的定义
  1.在确定损害时,“国内工业”一词系指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这些产品的合计总量占国内该类产品总产量的大多数的国内生产者,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