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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Ⅰ.发货人姓名;
  Ⅱ.货物说明,包括描述和保留,如同为签发一个书面提单所需求的一样;
  Ⅲ.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Ⅳ.援引承运人的运输条款;和
  Ⅴ.用于日后传输的密码。
  发货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该收讯;根据该确认讯,发货人便成为持有人。
  c.根据持有人的要求,一旦货物实际装船,收讯中的地点和日期应及时更新。
  d.上述b款(Ⅱ)、(Ⅲ)和(Ⅴ)中所含内容,以及根据c款所更新的装运地和日期应如同该收讯系书面提单的一部分一样具有效力。
  5.运输合同条
  a.业经同意和谅解,无论何时当承运人援引其运输条款时,该运输条款将成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b.该条款必须能够向运输合同方随时提供。
  c.当该条款与本规则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适用本规则。
  6.适用法律
 
 运输合同将服从任何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如同签发一个书面提单一样。
  7.支配和转让权
  a.持有人是唯一可以向承运人采取下列行动的一方:
  Ⅰ要求放货;
  Ⅱ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它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包括持有人自己;
  Ⅲ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
  Ⅳ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其它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
  b.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Ⅰ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新的持有人的通知;
  Ⅱ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并据此
  Ⅲ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本规则第4条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之后
  Ⅳ由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据此
  Ⅴ承运人销毁现用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一新的密码。
  c.如果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其不欲接受该支配和转让权,或在一合理时间内未能通知承运人其是否接受,那么将不出现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据此承运人应通知现持有人,同时现密码仍保持有效性。
  d.按上述方法进行的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应如同在书面提单项下转让权利一样具有效力。
  8.密码
 
 a.密码对各个持有人各不相同。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承运人和持有人应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
  b.承运人只负责向最后一个他给予密码的持有人发送确认的电子信息,该持有人亦利用密码保证此项传输内容包括该项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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