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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大会通过)

  1.适用范围
 
 本规则经当事方同意援用后适用。
  2.定义
 
 a.“运输合同”:指任何全部或部分经由海上运输货物的协议。
  b.“EDI”:指电子数据交换,如通过电子传输进行贸易数据交换。
  c.“UN/EDIFACT”:指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d.“传输”: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文电通过电子传输作为一个发送单位共同向外传递,其中包括标题和结尾数据。
  e.“确认”:指一次传输,其传输内容看上去完整、正确,但并不妨碍由该内容所引起的重新考虑和修改。
  f.“密码”:指当事方同意为确保传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采用的任何技术上适当的方式,如一组数码和/或字母。
  g.“持有人”:指享有根据本规则第七条a款所列权利并拥有有效密码的一方。
  h.“电子监督系统”:指用于检查记载一笔交易的计算机系统的手段,如贸易数据日志或跟踪检查。
  i.“电子储藏”:指电子数据的临时、中期或永久性储藏,包括此数据的替代或原始储藏。
  3.程序规则
 
 a.在不与本规则冲突的情况下,1987年“电子传输贸易数据交换行动统一规则”将指导本规则当事方的行动。
  b.本规则项下的电子数据交换应符合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的有关标准。
  c.除另有协议外,运输合同的文件格式应符合联合国编排图例表,或与此相仿的国内提单标准。
  d.除另有协议外,一项传输的接收人除非在其接收后发回确认,否则无权根据该传输内容行事。
  e.因当事方之间发生由于实际传送数据所引起的争议时,可利用电子监督系统证实接收的数据。有关争议数据以外的、涉及其它交易的数据应视为贸易机密可不予检查。由于作为电子监督系统检查的一部分而不可避免地暴露非争议数据,当事方应信守机密,并不予向外界披露或挪作它途。
  f.任何所有权的转让都应视为私有情报,不应向与该货物运输或结关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披露。
  4.收讯的形式和内容
  a.承运人在接收到发货人提供的货物之后应按照发货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发货人一接收到货物的电讯通知。
  b.该收讯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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