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表被救财产签署本契约的船长或其他人员无权支付或者提交,承包人也不应当要求或者接受任何付款、支票或者汇票以促成本契约的签订或作为签订本契约的报酬。
关于担保的规定
四、承包人应当在救助工作结束以后立即或者在适当情况下早于此时将要求提供的担保金额(包括费用、开支和利息)通知劳合社委员会和财产所有人(如果可行的话)。除双方另有协议外,这项担保应当交给劳合社委员会,而且应依照委员会同意的形式并由劳合社委员会认为满意的或者为承包人所同意的居住在联合王国的个人、商号或者公司提供。劳合社委员会对于应当提供的担保是否充足(不论在数额或者其他方面)不负任何责任,对于提供担保的个人、商号或者公司违约或者破产,也不负任何责任。
五、在上述担保提供以前,承包人为了他的报酬对于获救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有可能适用上述“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规定,船东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按本契约第四条的上述例外规定为承包人的报酬提供担保。在按上述办法提供担保以前,非经承包人的书面同意不可以将获救财产从承包人在救助工作完成以后送到的地点(第一条所指的)移走。船东、他的服务人员和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使货主在放行货物之前根据本契约第四条规定提供担保。除非(1)在救助工作结束之日后十四天以内(星期六和星期天或者劳合社的其他例假日除外)没有提供担保(劳合社委员会对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十四天以内没有提供所要求的担保,不负责任),或者(2)承包人有理由相信信有违反以上协议移走获救财产的企图,承包人同意不扣押或者扣留获救财产。如果没有提供上述担保,或者(1)有违反本契约移走获救财产的任何企图,或者(2)承包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将有这种企图,承包人可以采取步骤行使其上述优先受偿权。依照本契约第六条所指定的仲裁员或者依照第十三条所指定的人员,应有全权决定将承包人为了行使其优先受偿权或者以保险或者其他方式保障其优先受偿权或者为行使或者保障其优先受偿权采取合理步骤所发生的费用的全部,或者他们认为适当的部分,包括在裁决支付供承包人的金额之内。
关于仲裁的规定
六、(甲)如果本契约规定的担保全部或者部分提交劳合社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就担保所涉及的利益方趾定一名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