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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赁租合同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
─┐│签字:船东(出租人)        │签字:(租船人)(承租人) 
   ││                  │            
     ││                  │          
       ││                  │        
         │└──────────────────┴──────
───────────┘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十五栏栏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十八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栏栏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十九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紧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十七栏栏中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话,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看来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话,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予何日备妥时尽快给租船人发通知,向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一百六十八(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条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船舶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栏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起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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