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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1974修订)

  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它费用。
  5.装卸费用
  (a)班轮条款
  货物应运至船边,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钩起吊货物。承租人应安排岸上和驳船上装船作业所需人员并负担其费用。船舶仅在船上起吊货物。
  如用岸上起重机进行装船,应将货物送至舱内,船舶所有人仅付平舱费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仓货物超过2吨重者,由承租人负责装载,积载和卸载,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收货人应在船边不超过船舶吊钩所及范围之处收取货物,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b)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装卸费以及积载和平舱费用。
  货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负责送至舱内、积载和/或平舱,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许可,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起货机、动力,并由船员充当起货机司机;否则,承租人应安排岸上的起货机司机和/或起重机(如有的话)。(如船上无装卸设备并在第15栏中作此记载,则本款不适用)。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5栏。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b)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总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c)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就绪准备通知书在中午之前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起算;如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
  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6栏。
  7.滞期费
  允许货物在装卸两港共有十个连续日的滞期,按第18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计算滞期费,不足一日者比例计算,按日支付。
  8.留置权条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得到的款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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