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
(波尔太摩格式)
(1974年7月1日最新修订)
此格式由英国航运总会文件委员会和东京航运交易所文件委员会采纳。
经1909年2月6日、1911年3月13日、1912年3月6日、1920年6月10日、1939年3月1日、1950年1月1日和1974年7月1日修订。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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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 │
│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栏于1974年列出)│
│ │代号:“1939年波尔太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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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点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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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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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名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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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级 │8.指示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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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运输部夏季干舷高度 │ │
│ 时的总载重吨(大约) │10.散装/包装容积(立方英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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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永久性燃料(大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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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船速(节)(大约)燃油消耗(吨)(大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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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现在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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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租期(第1条) │15.交船港口(第1条) │
│ ├────────────────────┤
│ │16.交船时间(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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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航行区域(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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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经特别约定的除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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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交船时的燃料(载明最低和最大数量)(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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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租金(第6条) │20.租金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和支付地点│
│ │ ,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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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还船地点或区域(第7条) │22.战争(仅当约定第(C)款时填入)(│
│ │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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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解约日(第22条) │24.仲裁地点(仅当约定伦敦以外地点时填│
│ │入)(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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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6.有关约定的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数 │
│ 2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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