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九七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规则十三 修理费用的扣减
  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用新材料或部件更换旧材料或部件,如果船龄不超过十五年,不作“以新换旧”的扣减,否则应扣减三分之一。是否扣减,应按船舶建成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共同海损行为之日为止的船龄确定,但绝缘设备、救生艇和类似小艇、通讯和航海仪器和设备、机器和锅应按各自的使用的年数确定。
  扣减的数额,应只按新材料或新部件制成并准备安装到船上时的价值计算。
  食物、物料、锚和锚链不作扣减。
  干坞、船台和移泊费用全部作为共同海损。
  船底刷洗、油漆或涂层的费用不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如在共同海损行为之月以前的十二个月曾经油漆或涂层,则油漆或涂层费用的半数应作为共同海损。
  规则十四 临时修理
  如果船舶为了共同安全或因共同海损牺牲遭受损坏而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进行临时修理,此项修理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
  如果为了完成航程而对意外损失进行临时修理,不论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此项修理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以因此所节省的共同海损费用为限。
  作为共同海损的临时修理费用,不作“以新换旧”的扣减。
  规则十五 运费损失
  如果共同海损行为造成货物损失,或者货物损失已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损失的运费总额应扣减其所有人为获得此项运费本应支付,但由于牺牲的结果而未支付的费用。
  规则十六 对货物牺牲的补偿数额
  牺牲的货物,作为共同海损补偿的数额,应以所受损失在卸货时的价值为基础,此项价值应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确定;如果没有此项发票,则应根据装运价值确定。货物在卸货时的价值应包括保险费和运费,但不由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除外。
  如果受损货物已经出售,而其损失数额未经另行议定,则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出售净得数额与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完好净值之间的差额确定。
  规则十七 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的分摊,应以航程终止时财产的实际净值为基础,但货物应以卸货时的价值为基础,此项价值应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确定;如果没有此项发票,则应根据装运价值确定。货物的价值应包括保险费和运费(但不由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除外,)并扣减卸货前和卸货时所遭受的损失。确定船舶的价值时,无须考虑该船因订有光船或定期租船契约而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