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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规则六 救助报酬
  不论是根据契约进行的救助或其他救助,航程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都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规则七 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确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而设法起浮船舶,因此使任何机器和锅炉受到的损坏,应作为共同海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时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规则八 搁浅船舶因轻载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失
  船舶搁浅时,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卸载货物、船用燃料、物料时,其轻载、租用驳船和重装的额外费用和因此所造成的损失,都应作为共同海损。
  规则九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作为燃烧掉的船用材料、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只限于船上原已备足燃料的情况;其本应消耗的燃料估计数量,应按该船最后驶离港口和离港的价格计价,从共同海损中扣除。
  规则十 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该船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一部分从上述港口或地点重行驶出时的相应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
  船舶在某一避难港或避难地不能进行修理而须转移到另一港口或地点时,此第二港口或地点应视作避难港或避难地适用本条约的规定,此项转移费用包括临时修理和拖带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因此项转移引起的航程延长,适用规则十一规定。
  (2)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口或地点卸载或在船上搬移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如果这种搬移或卸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坏得以修理,而此项修理又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但如果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的损坏不是与本航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有关,应予除外。
  只是为了重新积载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而产生卸载或在船上搬移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的储存费,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险费,以及重装和积载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
  (3)当货物、燃料或物料的搬移或卸载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时,此项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储存费,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险费,以及重装和积载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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