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所有吊杆的)起货设备,并提供绳索,滑车吊缆、吊货网及滑轮。如船舶装备
有能起吊重货的吊杆,船舶所有人应提供其必需的起货设备;如无此种吊杆,重货
所需的起吊装置和设备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船舶所有人还应提供船上照明和晚
间工作用油。船舶应允许使用已装备的电灯,但除船上已有的照明外的附加照明,
由承租人负担费用。承租人可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货设备。
23.如经承租人要求,船舶应昼夜工作。在装卸货物期间,所有起货机均归
承租人使用,船舶应每舱安排一名起货机司机,按承租人要求,昼夜操纵起货机。
承租人同意对高级船员、轮机员、起货机司机、甲板人员及生火的加班,按所工作
的小时数,以雇佣合同规定的费率支付加班费。如港口或劳工组织的规章禁止船员
操纵起货机,则岸上起货机司机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如起货机不够使用,或无
足够动力使起货机运转,船舶所有人应支付按要求使用的岸上替代机器的费用,并
承担因此造成的时间损失。
24.当事双方一致约定,当根据本租船合同货物装运至美国或从美国运出时
,本租船合同受1893年2月13日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即《有关船舶航行等
的法案》中所有条款和规定,以及所有免责事项的约束。本船舶合同同时受下列条
款的约束,并应将其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所有提单。
美国首要条款
本提单应受1936年4月16日通过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案中的规定的约
束。该法案应视为并入本提单,并且,本提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承运人放弃
其根据该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豁免,或增加其根据该法案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
责任。如本提单中的任何条款与该法案相抵触,则该种条款无效,但以所抵触的为
限。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舶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
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根据本提单承运的货物
的所有人应补偿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或对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此种损失或赔偿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
物的所有人其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赔,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
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抵销、扣除或追回。
25.船舶不应被要求进入任何冰封的港口或由于冰冻原因,灯标或灯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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