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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修订)

  不可转让的单据代替提单
  19.近来,单据简化工作取得相当大的进展。提单经常被与那些非海运运输方式所使用的单据相似的不可转让单据所代替。上述单据有“海运运单”,“班轮运单”,“运输收据”或上述名称的别称。除了在买方需要以交付书面单据的方式向下一买方出售在途货物的情况外,这些不可转让单据的使用相当令人满意。为了能使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在CFR及DIF条件中必须保留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但如订立合同双方知道买方无意出售在途货物,他们可以特别规定免除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或改用CPT及DIP条件,在这两种术语下没有提交提单的义务。
  运输方式和适用通则
  任何运输方式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包括多式联运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 完税前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空运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铁路运输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海运及内河水运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
        DES 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向承运人作指示的权利
  20.在C组术语下支付货款的买方,应该确保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就无法向承运人发出新的指示从而支配货物。某些运输方式(空运、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中所使用的某些运输单据使买方可得到运单的某一正本或第二正本从而使订立合同方有可能阻止卖方发出新的指示。上术运单中有一“不可支配货物(No disposal)”条款。但是代替提单在海运中使用的单据一般没有这种“阻止(Estop-pel)”功能。国际海事委员会草拟“关于海运运单的统一规则”以纠正上述单据缺陷的工作正在进行。但在这项工作完成并在实际中使用前,买方对卖方有任何不信任,则不应对此类不可流通单据付款。
  关于货物风险及费用的转移
  2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支付与货物有关费用的义务,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后即转移至买方。为了不使买方拥有延迟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机会,所有术语均规定风险及费用在交货前也可转移,只要买方未按约定提货或未按卖方要求发出指示(关于装运时间及/或交货地点)从而使卖方不能完成交货义务。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及费用的前提是货物已被确定是买方的或是术语所规定的,已为卖方另外堆放(拨归买方)。在EXW术语下这一前提特别重要,因为在其他术语下,对货物采取装运、发运(F组或C组术语)或在目的地交货(D组术语)的措施,一般可确定货物是买方的。但在极特殊情况下,卖方发运的货物可能是散装的,不能确定每一买方的应收数量,如果是这样,在货物按上述方式拨归买方前并不产生风险或费用的转移问题。(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3条)。
  援用本通则
  22.希望使用该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由《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管辖。

EX WORKS(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术语
  “工厂交货”意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即完成其交货义务。尤其是卖方无需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提供的车辆或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除非另有约定。而买方则负担一切与从卖方所在处所提货起至预定目的地止有关的费用及风险。因而这一条件下卖方所负义务最少。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这一条件不应使用。在此情况下,应使用FCA条件。
  A 卖方必须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销货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应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领取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
  A3 运输及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 交货
  在规定的日期或时期内于指定交货地点,或如未规定交货地点或时间,则为此类货物通常的交货地点及时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A5 风险转移
  除B5款另有规定外,负担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A6 费用划分
  除B6款另有规定外,负担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就货物交货的时间及地点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
  A8 交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无义务。
  A9 核对--包装--标记
  支付为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所必需的核对(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费用。
  自负费用提供运输货物所需的包装(除非该行业习惯以裸装方式装运合同货物),但仅以销货合同订立前卖方所知的运输条件为限(如方式、目的地)。包装上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义务
  根据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货物出口及/进口,或货物在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由交货国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发的任何单据相当的电子信息。
  应买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
  B 买方必须
  B1 支付货款
  按销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及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出口及进口及通过第三国所需的所有通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
  无义务。
  B4 接货
  在货物根据A4款规定交其处置后尽速接收货物。
  B5 风险转移
  负担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其处置下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其未按B7款规定作出通知,则自约定日或规定接货期限终止日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6 费用划分
  支付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其处置之后一切有关货物费用。
  支付因其未能在货物置于其处置下之后接收货物或因其未能根据B7款作出适当通知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7 通知卖方
  在其有权决定规定期限内的接货时间及/或地点时,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
  B8 接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向卖方提供已接货的适当证据。
  B9 检验货物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包括出口国当局规定需作法定检验者)。
  B10 其他义务
  支付为取得A10款所提及的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并补偿卖方因根据该款提供协助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FREE CARRIER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术语
  “交至承运人”意指卖方在指定地点或位置将已办完报关手续的货物交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掌管之下即完成其交货义务。如买方未指定确切地点,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范围内选择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地方。如根据商业惯例要求卖方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诸如铁路运输及空运),则卖方的缔约行为将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
  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意指任何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或取得履行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海运、空运、内河运输或综合使用上述方式的人。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与诸如运输行等非承运人,则当货物处于运输行等的掌管之下时,卖方就被视作已完成其交货义务。
  运输终端意指铁路终点站、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多用途货物终点站或任何类似的收货地点。
  集装箱包括任何用以将货物联成一体并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设备,例如各类集装箱及/或平台(无论是否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认可)、拖车、周转箱、滚装设备、圆罐等。
  A 卖方必须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销货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所有报关手续。
  A3 运输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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