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年4月国际商会第五次修订,同年7月1日生效)
序言
目的
1.本通则的目的是为在对外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提供一套国际规则。这样,在不同国家对这类术语作不同解释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或至少可减至最低程度。
2.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对他们各自国家里不同的贸易惯例并不一定了解,这样就会发生误解、争议、诉讼,金钱和时间都白白浪费了。为了补救起见,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出版了一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1936》,其后又于1953、1967、1976、1980年作了修改和增补,现在的1990年版是为了使这些规则与当前国际贸易的做法相一致。
修订原则
3.出版1990年修订本的主要原因是企图使贸易术语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使用的日益增加相适应。在当前的1990年版本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各种单据(例如商业发票、清关所需的单据或证明已经交货的单据以及运输单据)时,这样做就有了可能。当卖方必须提供可流通的运输单据(提单)时,就有这种特殊需要,因为提单一般经常用作出售运输过程中货物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时,保证买方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与他从卖方那里收到提单时所处的地位一样,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的运输技术
4.进行修改的另一个理由是由于运输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在近海运输中与陆路车辆及铁路车皮相衔接的滚装(Roll on-Roll off)运输中所采用的货物单位化(Unitisation)所引起的变化。在1990年的新版本中,“向承运人交货术语(Free Carrier)…指定地点”(FCA)已能适用于各种方式的运输,不管其方式如何或以何种不同方式结合。因此,在过去版本中所出现的术语,诸如涉及某一特殊运输方式的FOR/FOT和FOB机场交货术语已予删除。
新的编排方式
5.在国际商会工作组进行修订工作时,有人建议,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起见,用新的方式对贸易术语进行编排。这些术语现基本上分为4组:第一类为“E”组,只有一个术语:EX works(卖方仓库交货);第二类为“F”组,要求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其中包括FCA(交至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第三类为“C”组,由卖方负责签订承运合同,但对发生于装船和发运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或其他费用不负责任。其中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运保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第四类为“D”组,由卖方承担所有为把货物运至目的国所需的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完税前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兹将新的术语分类列表如下: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
E 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 组主要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
运费未付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
C 组主要 CIF Cost, l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保费
运费已付 CE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 组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 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完税前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此外,在所有上述术语下,当事方各自的义务都按10点分类,卖方应履行的每一点也反映出买方相应义务。比如,根据A3款,卖方应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而在买方义务的B3(运输合同)项下的“无义务”就表明买方的地位。无需多说,这并不意味着买方不可以在他需要时为自己的利益签订此类合同将货物运住所需目的地,买方只是对卖方并无这方面的义务。虽然在买方接收货物后,卖方可能对买方如何处置货物无兴趣,但是,就双方对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和报关手续费用的划分而言,本通则为清楚明白起见,列明了这类费用在双方间的划分。相反,在某些术语下,比如在“D”字组下,买方对卖方将货物运住约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也毫无兴趣。
港口或行业惯例
6.因为贸易术语必须可以应用于不同行业及地区,所以就不可能精确地列出双方的义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时就必须参考某一行业或地区的惯例或双方在以前交易中所定下的做法(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当然,最好的方法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弄清这类行业惯例,在发生疑问时,应在销货合同中用相应条款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每一合同中的这类特别规定应优先或可变更任何在各种贸易术语中列出的解释规则。
买方选择权
7.在有些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无法确切决定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或目的港的准确地点或区域。因此,在这阶段只提到一个“范围”是一个较大的地域,比如,一个海港,一般还规定以后买方有权利或义务指定该范围或范围内更确切的地点。如果买主如上述那样在有指定确切地点的义务,而他未有履行此义务时,则他应对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及额外费用承担责任。此外,如买方未使用其指定交货地点的权利将使卖方有权为此选择最适合卖方的交货地点。
清关手续
8.一般比较好的方法是由居住在应报关国或至少在该国有代理人的那一方办理报关手续。因此,出口报关手续一般由出口商办,而进口报关手续由进口商办。但是,在某些贸易术语中买方可能应承担在卖方国办理出口报关手续(DXW,FAS),而在另外的术语中,卖方可能应承担在买方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DEQ及DDP)。毫无疑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任何禁止出口或进口的风险。另外,他们还应确定,由不在该国居住者,或代不在该国居住者办理报关手续,是否可为海关当局接受。如果卖方承担在买方国家的某地交货,而货物又不能在该货办妥报关手续前运往该地,则如买方未履行其进口报关义务,从而影响了买方将货物交往该地的能力,这时就会产生特别的问题(见下面对DDU的评论)。
有时买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在DXW术语下)或船边(在FAS术语下)接收货物,但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这时就应在有关术语名称下加上“办理出口报关(Cleared for Export)”字样,相反,如果卖方希望按DEQ或DDP条件交货,但不想全部或部分承担货物的进口所应付的关税、税收或其他法定收费,这时就应在DEQ术语后加“关税未付(Duty Unpaid)”字样,或排除卖方所不希望支付的特别税收或费用,如“增值税不付(VAT Unpaid)”。
还应注意到在许多国家中外国公司不仅很难取得进口许可证,也不易得到减税待遇(如增值税减免等)。“已交货,关税未付(Del-ivered Duty Unpaid)”就可免除卖方这方面的义务。
但是,有时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买方所在地的卖方,希望办理报关手续但不付关税,如果是这样,DDU术语就应改成“DDU,已报关( Cleared)”。其他D字组术语也可相应改成“DDP,增值税未付(VAT Unpaid)”,“DEQ关税未付(Duty Unpaid)”。
包装
9.在大部分情况下,有关各方应事先明确为安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应使用什么包装。但是,由于卖方包装货物的义务将视预定的运输方式和时期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必须规定卖方有义务按运输所要求的方式包装货物,但仅以合同签订时有关运输的状况已为卖方所知悉者为限(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1及35.2.b.条,该条规定货物,包括包装,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术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检验货物
10.在许多情况下买方可能已得到详细通知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前或交付运输时进行检验(即所谓装船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自己必须支付这种为其利益而作出检验的费用。但是,如果检验是为了使卖方能符合其本国出口货物的强制性规定而安排的,则卖方应为此付费。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FCA)
11.已经说过,如果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才能完成其义务,可以使用FCA术语。如果货物不是按传统的越过船舷方式交给船方,则这一条件也可适用于一切海运。毫无疑义,如果要求卖方在船舶抵达前将货物交给货物终端站,传统的FOB术语就不适用。因为此时卖方已无法控制货物或对货物的保管发出指示,但却必须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