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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四条
  A)洁净运输单据是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缺陷状况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银行将拒受带有该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注明“洁净已装船”时,如运输单据符合本条及第27条(B)节要求,则银行将认为信用证要求已经符合。
  D.2保险单据
  第三十五条
  A)保险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并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开立及/或签署。
  B)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单将不予接受。
  第三十六条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显示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
  第三十七条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投保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到岸价”或“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指定的地点)”金额加百分之十。但如银行从单据表面上无法确定该金额时,可接受根据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或商业发票金额两者中之较高者,作为最低金额。
  第三十八条
  A)信用证应规定所需保险的类型以及应投保的附加险别。不应使用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含义不明的条款。如使用了这类条款,银行将接受提交的保险单据,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B)信用证如无明确规定,银行将接受提交的保险单据,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第三十九条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包括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不论有否“一切险”标题,甚至注明不包括某些险别,银行也将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第四十条
  险非信用证明确注明保险必须不计免赔率,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的保险单据。
  D.3商业发票
  第四十一条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必须做成信用证申请人抬头。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根据信用证授权付款、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接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并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将对各有关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C)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在一切其它单据中,货物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货物描述有抵触。
  D.4其他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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