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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除非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远洋提单或包括海运的提单)或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作为运输单据: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运输单据:
  (Ⅰ)表面上看来系由具名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出具,及
  (Ⅱ)分别情况注明货物的发运或接受监管或已装船,及
  (Ⅲ)如属多份正本,包括着颁发给发货人的全套正本,及
  (Ⅳ)符合信用证一切其他规定者。
  B)除上述规定及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不拒受运输单据:
  (Ⅰ)注有诸如“联合运输提单”、“联合运输单据”、“联合运输提单或港至港提单”标题或类似意图和效用的标题或标题组合者,及/或
  (Ⅱ)注明某些或全部货运条件参阅运输单据本身以外另一来源或单据者(简式/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及/或
  (Ⅲ)注明的接受监管地点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后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者,及/或
  (Ⅳ)述及货装集装箱或托盘之类者,及/或
  (Ⅴ)在有关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及/或装货港及/或卸货港项下,包括有“预期”字样或类似注明者。
  (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系海运或包括海运的多种类型运输,银行将拒受下述运输单据:
  (Ⅰ)注明以租船合约为准者,及/或
  (Ⅱ)注明载运船只仅以帆为动力者。
  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受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但国际商会批准的“国际运输商协会联合会”的联合运输提单或注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或某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的运输单据除外。
  第二十六条
  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单据:
  (Ⅰ)表面上看来系由具名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及
  (Ⅱ)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及
  (Ⅲ)如系多份正本,包括着颁发给发货人的全套正本,及
  (Ⅳ)符合信用证一切其他条款者。
  B)除上述规定及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不拒受单据:
  (Ⅰ)注有诸如“联合运输提单”、“联合运输单据”、“联合运输提单或港至港提单”标题或类似意图和效用的标题或标题组合者,及/或
  (Ⅱ)注明某些或全部货运条件参阅运输单据本身以外另一来源或单据者(简式/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及/或
  (Ⅲ)注明的接受监管地点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后目的不同于卸货港者,及/或
  (Ⅳ)述及货装集装箱或托盘之类者。
  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受单据:
  (Ⅰ)注明以租船合约为准者,及/或
  (Ⅱ)注明载运船只仅以帆为动力者,及/或
  (Ⅲ)--除非单据上按照第27条(B)节加有已装船批注并表明实际装货港,在船只及/或装货港项下包括有“预期”或类似注明者,及/或
  --除非单据上注明的最后目的地不是卸货港,在卸货港项下包括有“预期”或类似注明者,及/或
  (Ⅳ)由运输行出具者,但单据上表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或某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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