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货物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时,对投标进行比较不包括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但下列情况除外。经借款国请求,按照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见附录2),给予下列厂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a)在比较借款国制造商和外国制造商的投标时,给予本国制造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b)与借款人国家有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国家的制造商,其投标在与其它外国投标进行比较时,可以享有一定幅度的优惠。这种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是在发展中国家间进行的,旨在通过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促进经济联合。
招标文件要载明同意给予何种优惠,并明确在进行投标比较时这种优惠如何体现。
就土木工程来说,世界银行一般地不同意在与外国承包商竞争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不管是给借款人本国承包商还是给与借款人本国有地区性关税优惠安排的其它国家的承包商。不过在一个阶段内,即1974年1月22日到1979年1月22日期间批准的贷款,如借款国家提出申请,符合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以1975年价格计算(世界银行定期调整以反映价格水平的变化),按人口平均收入在265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制造商,可以享受7、5%以内的优惠。
3、10 拒绝全部投标
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借款人可以拒绝全部投标。然而不应仅是为了得到更低的价钱,就拒绝全部投标,并在同样的条件下重新招标。不过,如果最低评价投标大大超过预计的费用,也可以拒绝全部投标。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不重新招标,而是在经过与世界银行商议后,采用另一种形式,即与最低评价投标商谈判(如对方的答复不令人满意,与次低的评价投标商谈判),以签订一个满意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拒绝全部投标也是合理的:(i)招标没有足够的反响;(ii)缺乏竞争。如果拒绝了全部投标,借款人应复审一下导致拒绝的所有的原因并考虑在重新招标前或是修改规格条件,或是修改项目,或是二者都修改。
3、11 授予合同
要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把合同授予确定为最低评价投标的而其能力和财力方面符合相应标准的投标人。除非有3、10段所列的情况,否则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规格中没有规定的责任或任务,或要求其修改投标,并以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第二部分 其他采购形式
4、1 引 言
如导言中所述,在某种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投标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采购方式或实施此项目的方式,而其他方式,如按当地程序在地方上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比较性的采购或直接采购现货,或由社会团体雇工进行建设倒可能是适宜的。适当的程序和对哪些货物及工程建筑适用要由世界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反映在贷款协定上。在决定具体程序是否可行时,世界银行要考虑到公正的、机会均等的、经济的和有效的原则,以便使借款人得到最有利的结果。而这些正是第一部分的国际竞争性投标中投标、评价和授予合同的程序所体现的原则。
4、2 例 证
下面的例子说明什么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投标是不适用的,而什么样的采购方式是合适的。
(a)按世界银行同意的当地程序,在当地进行竞争性招标可能是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i)在土木工程中,其特点、地点和大小决定了外国承包商不会有兴趣投标,或者是国际投标涉及的行政和财政负担大大超过国际竞争性投标带来的好处;或者(ii)所要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其特点和数量也会带来上述同样的结果。(i)类的例子可能是公路支线,乡村学校,或小的、相隔限远的灌溉工程,(ii)类可能是学校的家具,或某些建筑材料。
这类竞争性投标应登在当地报纸上,但不必通知国际社会,也不必在国外刊登(参见上面1、2段)。当地的程序要经世界银行同意。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司愿意参加,他们应被允许按当地程序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