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1977.03.01)
导 言
本指南的目的,是要让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协会)参与提供资金的项目的实施者和那些有意为此项目提供货物和工程建筑的方面,了解要采办所需货物和工程建筑需要作出什么安排。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或具体条款)于世界银行提供货款的具体项目,要在那个项目的贷款协定中详细规定,该协定决定了借款人与世界银行的关系。借款人对此项目的工程建筑和货物供应者所具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借款人公布的招标文件所规定,而不是由本指南或贷款协定来规定。
借款人负有实施此项目的最终责任,因此也有责任决定由谁来承担此项目的某些合同,并负责实施这些合同。世界银行的协定条款要求保证它的贷款能够节省地、有效地使用,为此世界银行确立了详细的手续。在实践中实施某一项目所遵循的具体采购手续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异,世界银行的要求,一般地说,出于下面三个考虑:
(a)在实施此项目时,注意节约和效果。这点也适用于采办有关货物和工程建筑。
(b)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合作机构,有意让其成员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有瑞士,都有机会在提供货物和工程建筑方面进行竞争。这些货物和工程建筑都是用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采办的。
(c)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发展机构,有意于鼓励借款人本国的承包商和制造商得到发展。
世界银行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要求和意愿通过组织得好的国际竞争性招标能够最好地得以实现,同时还要使当地或本地区的制造商有一定的优惠,合适的话,也要让当地的承包商按规定的条件享有优惠待遇。通常情况下,世界银行要求借款人通过所有成员国和瑞士的供应商和承包商都能参加的国际竞争性投标来采办货物和工程建筑。另一方面,也有其他各种情况,在哪种情况下,通过国际竞争性投标来采办,并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这时世界银行和借款人就要达成协议,采用其他合适的办法。指南第一部分叙述了有助于使国际竞争性投标取得满意结果的程序。第二部分谈到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经济和效能使其他程序更为适宜,并列举了这些程序。不管那种情况;要遵循的具体程序都在有关项目的贷款协定中列出。
世界银行努力想要通过采购程序,鼓励当地工业得到发展,因此借款人本国的制造商和承包商参加采购活动是受到鼓励的。借款人本国的制造商和承包商可以单独投标,也可以与外国的制造商和承包商联合投标,但世界银行不赞成这样的招标条件:不与当地公司联合就不能投标。
世界银行一般只给工程项目提供部分资金,不用银行贷款采购的各项,其采购程序可以按照本指南,也可以按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一致同意的其它程序。
除借款人外,其他人都不能根据贷款协定享有权利也不能对贷款提出要求。第一部分 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 则
指南中提到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为了让来自各成员国和瑞士的有希望的投标人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要求,并使投标人有同等的机会对所需物资和工程建筑进行投标。对于世界银行出钱资助的一切合同,银行不准借款人在需要进行资格审查时,以与有无能力提供所需物资和工程建筑无关的理由,宣布某个公司不够资格;也不允许借款人用这种理由,宣布某个投标人不合格。作为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况,可以不让某个成员国的公司参加投标或不采购某一成员国制造的商品,如果借款人本国的法律或官方规定禁止与该国发生贸易关系。世界银行只有确认这种排除并未使提供所需货物或工程建筑的有效竞争成为不可能时,才能同意这种做法。
1.1 合同的类型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