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提款指南
(1974.10.01)
指南
1、总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简称“协会”)的协定规定,银行和协会将作出安排,确保其所提供的资金款项只用于其为之提供资金的目的所需,提取的资金仅能用于偿付与项目有关的实际支出。
因此,当一项贷款或开发信贷协议生效时,银行或协会并不是将贷款或信贷的金额支付给“借款人”,而是将全部金额记入贷款或信贷帐户的贷方。只有在为之而提供货款或信贷的项目需要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才能从帐上提款。
支付的程序当然须遵照进行支付所根据的贷款或开发信贷协议中的有关规定。虽然这本小册子中所谈的规定适用于银行或协会提供的大部分贷款或信贷,但不应设想它们适用于一切贷款或开发信贷。
2、提款计划
在谈判贷款或信用协议时,或在谈判后尽可能快的时间内,银行或协会与借款人协商同意拟定一份贷款(或信贷)提款计划。银行或协会可以按贷款或信贷合同文件的规定修改该计划。如贷款或信贷文件中没有这类规定,则可与借款人商定后进行修改。提款计划通常分为几个主要类别,相当于执行项目所需要的各类货物和服务的汇总。
3、支付的货币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第四条第一节规定,除非借款人和银行或协会另有协议,从贷款或信贷帐户中提款,所用货币应与由贷款或信贷提供资金的已付或应付的各项开支所用的货币相同。不过,当所开支的货币是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世界银行或协会会员国的货币时,则其提款的货币由银行或协会随时合理选择。
4、提款申请
《通则》第五条第一节规定,借款人有权从贷款或信贷帐户中按贷款或开发信贷协议和《通则》的规定,提取项目所需之已支付的金额,或将要支付的金额(如经银行或协会同意)。除非银行或协会和借款人之间另有协议,对在任何非银行会员国(瑞士除外)领土内发生的支出,以及支付这些地区生产的货物,或由这些地区提供的服务都不得提款。
5、偿还申请--程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