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大会将处理的事项,包括任命空缺机构,应在会议通知的议题中列入,在出席大会的会员协会不反对此项议程时,大会可对没有列入议题的事项作出决定,但对本章程的修正除外。
在大会上,出席大会的每一会员协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所有大会的决议应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简单多数票通过。但是,对章程的修正案须由全体会员协会的多数票通过。如果修改本章程的提案未能通过,大会可由简单多数票决定再次召开会议,但应不迟于开会前八个星期将开会事宜事先通知全体会员协会。在第二次会议上,决议可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的简单多数票通过。
第8条 大会的职能为:
(a)选举国际海事委员会官员和执行委员会成员;任命和罢免行政官员;
(b)接纳新的会员和观察员;
(c)确定会员向国际海事委员会缴纳费用分摊的比例;
(d)审核,并且如果认为适当,批准帐目和预算;
(e)审核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发布国际海事委员会未来活动安排的通知;
(f)召集国际会议;
(g)修正本章程;
(h)采纳不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附则。
第9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官员包括:
(a)主席;
(b)一名或多名副主席;
(c)(执行)秘书长;
(d)(行政)秘书长;
(e)司库。
(行政)秘书长可以同时兼任司库。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官员每三年选举一次,并可连选。
任何会员协会的代表被选为主席或副主席时,可以另行任命一名大会代表。
第10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会议。他是执行委员会任命的国际分委会和工作小组的当然成员。
在秘书长的协助下,主席执行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监督国际分委会和工作小组的工作;在对外事务,尤其是在与其他国际组织保持联系方面,代表国际海事委员会。
总之,他的任务是确保国际海事委员会工作的持续和发展。
第11条 执行委员会由下列组成:
(a)主席;
(b)(执行)秘书长;
(c)(行政)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