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章程
(1981年1月1日)
第1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性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和活动促进国际间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的统一。
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应促进各国海商法协会的成立,并与其他具有相同宗旨的国际性协会或组织进行合作。
第2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设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第3条
1.国际海事委员会由各国(或多国间)海商法协会组成。各个协会的宗旨应遵循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其会员资格应向从事海事商业活动的人(个人和团体)或者海商法专家开放。各个会员协会应努力体现其协会中各种利益平衡的观点。
如果一国没有设立海商法协会,但该国某一组织申请成为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倘若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认定该组织的宗旨或宗旨之一是统一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则大会可接受其为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
凡本章程中提到会员协会之处,都视为包括根据本条被接纳为会员的任何组织。
除非大会作出另外决定,每一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或组织成为合格的成员,多国间协会只在其任何一个成员国中没有会员协会时,才能成为合格会员。
2.根据有关协会的提议,大会可任命协会中个人会员为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名誉会员,但每一会员协会中国际海事委员会名誉会员最多为18名。此种任命应属于荣誉性质,并且作出此种任命应考虑候选人对国际海事委员会所做出的贡献及其在法律上或海运事务中所达到的地位。名誉会员不享有表决权。
3.在没有会员协会的国家中,凡对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感兴趣的公民可以被接纳为临时会员,但不享有表决权。
4.对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可以被接纳为会员,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4条 国际海事委员管理机构是:
(a)主席
(b)大会
(c)执行委员会
第5条 大会由国际海事委员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协会和国际组织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出席,并可由不超过2名的助手随同。
第6条 大会应在每年三月举行一次会议,除非执行委员会决定在前半年其他日期召开,或者应主席、六个会员协会或秘书长请求在其他时间召开。会议通知至少应在开会前八个星期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