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调解员觉得某种解决办法可能为当事双方接受,他可拟定一项可能解决办法的条款,提交当事双方请他们表示意见。调解员在收到当事各方的意见后,可参照这些意见重新拟订可能解决办法的条款。
(2)如果当事双方就解决争端办法达成协议,他们草拟并签署一份书面的解决办法协议。经当事双方请求,调解员草拟或协助当事双方草拟解决办法协议。
(3)当事双方通知签署解决办法协议,接受它作为解决争端的具有约束力的最后办法。
保密
第十四条 除非当事双方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调解员和当事双方必须对与调解程序有关的一切事项进行保密。保密还应扩大到解决办法协议,除非为了实施和执行的目的而有必要公开。
调解程序的终止
第十五条 调解程序在以下情况终止:
(1)当事双方签署了解决办法协议,在这种情况,调解程序从协议签署日期起终止;或
(2)调解员在同当事双方协商后,发表书面声明,宣布继续进行调解已无意义,在这种情况,调解程序从声明发表日期起终止;或
(3)当事双方向调解员发出书面声明,宣布终止调解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程序从声明发表日期起终止;或
(4)当事一方向当事他方和调解员(如果任命)发出书面声明,宣布终止调解程序,在这种情况,调解程序从声明发表日期起终止。
诉诸仲裁或司法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一项正在进行调解程序的争端,当事双方保证在调解程序期间不首先进行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如果当事一方认为仲裁或司法程序是维护其权利所必需的,他可以首先进行这种程序。
费用
第十七条
(1)调解程序终止后,调解员确定调解费用并书面通知当事各方。“费用”一词只包括:
(一)给予调解员的数量合理的酬金;
(二)调解员的旅费和其他开支;
(三)调解员经当事各方同意邀请的任何证人的旅费和其他开支;
(四)调解员经当事各方同意邀请的专员的费用、旅费和其他开支;
(五)按照本规则第八条提供的行政协助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