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解员可要求每一当事方就其立场,以及支持其立场的事实和根据向调解员提交一份进一步的书面说明,附带该当事方认为适当的任命文件和其他证据。该当事方向当事他方发送一份声明。
(3)调解员可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当事一方向他提出他认为适当的这类补充材料。
代表和协助
第六条 当事各方可由他们选择的人来代表或协助。这些人的姓名和地址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他方和调解员。该通知应说明,这项任命是为了担任代表还是为了提供协助。
调解员的作用
第七条
(1)调解员独立公正地协助当事各方努力和睦解决争端。
(2)调解员应在公平、公道与正义原则的指导下,尤其考虑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行业的惯例和争端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各方以前的任何商业惯例。
(3)调解员可按照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程序,考虑案件的情况,当事各方可能表示的愿望和迅速解决争端的必要。
(4)调解员可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解决争端办法的提议。这种提议无需以书面提出,亦无需附其所提议的理由的说明。
行政协助
第八条 为了便利调解程序的进行,当事各方或同当事各方协商后的调解员,可安排由适当机构提供行政协助。
调解员和当事各方的联系
第九条
(1)调解员可邀请当事双方同他会谈,也可以与当事双方或任一当事方进行口头或书面联系。
(2)除非当事各方商定同调解员会谈的地点,这一地点应由调解员同当事双方协商后决定,考虑调解程序的情况。
资料的透露
第十条 调解员在考虑他相信最有可能导致解决争端的程序的情况下,可决定在什么程序上将当事一方告诉他的情况向当事他方透露;但他不应将当事一方在要求保密的条件下告诉他的情况向当事他方透露。
当事方关于解决争端办法的建议
第十一条 调解员可邀请当事双方或任何一方向他提出关于解决争端办法的建议。任一当事方可主动这样做。
当事各方与调解员的合作
第十二条 当事各方应诚意努力遵从调解员关于在提交书面材料提供证据,出席会谈和其他事项上同他合作的要求。
解决办法协议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