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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a.索款要求无需与受益人的声明或其他要求的单据分离开来。
  b.如果要求单独的索款要求,它必须含有:
  i.受益人向开证人或指定人的索款要求;
  ii.提出该要求的日期;
  iii.索款金额;及
  iv.受益人的签名。
  c.这种索款要求可以是汇票或其他指示、命令或付款请求。如果备用证要求提示“汇票”,该汇票无需是可流通的形式,除非备用证这样写明。

  4.17 违约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
  如果备用证要求一份关于违约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证明或其他陈述,但没有指明内容,则如果单据中包含以下内容,该单据就是相符的:
  a.陈述:由于备用证中规定的提款事由已经发生,应该付款。
  b.单据出具日期;及
  c.受益人的签名。

  4.18 可转让的单据
  如果备用证要求提示一份通过背书和交付即可转让的单据,但未注明是否、如何或必须向谁做出背书,则该单据可以不加背书,或如果作了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无论如何,该单据的开立或转让既可带追索权,也可不带追索权。

  4.19 法律或司法文件
  如果备用证要求提示政府出具的文件、法院命令、仲裁裁决书或类似的文件,则如果一份文件或其副本看起来具有如下特征即被认为是相符的:
  i.由政府机构、法院、仲裁庭或类似机构出具的;
  ii.有适当的称号或名称;
  iii.经过签署的;
  iv.注明日期;及
  v.经政府机构、法院、仲裁庭,或类似机构的官员对该单据做出了原始证明或证实。

  4.20 其他单据
  a.如果备用证要求本规则中未规定内容的单据,而没有指明其出单人、数据内容或措辞,则如果该单据看起来有合适的名称,或起到了标准备用证惯例下该种单据类型的功能,该单据即为相符。
  b.备用证下提示的单据,应该根据本规则下备用证惯例进行审核,尽管该单据类型(例如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类似的单据)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详细规定。

  4.21 开立单独承诺的要求
  如果备用证中要求该备用证的受益人向另一人开立其自身的单独承诺(无论是否在备用证中叙述了该承诺的内容),
  a.受益人并不因此取得除在本备用证下的提款权利之外的权利,即使开证人向受益人为开立这种单独的承诺支付了费用;
  b.既不需要向开证人提示该单独承诺,也不需要提示该承诺下的任何单据;并且
  c.如果开证人收到该单独承诺或其下单据的正本或副本(尽管没有要求将其作为备用证承付的条件而提示),
  i.开证人无需审核并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考虑它们是否与备用证、备用证下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或受益人的单独承诺相符合或一致;及
  ii.开证人可以把它们退还给提示人,或与提示一起转交给申请人,并不承担责任。

规则5:单据的通知、排除和处理



  5.01 及时的拒付通知
  a.拒付通知必须在单据提示后一段并非不合理的时间内发出。
  i.在三个营业日内发出的通知被视为不是不合理的,超过七个营业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ii.发出通知的时间是否不合理,不取决于提示的最后期限是否临近。
  iii.拒付通知时限的计算,始于提示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iv.除非在备用证中明确规定将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缩短,开证人没有义务加速审核提示。
  b.i.如果有电讯手段,发出拒付通知的方式应通过电讯手段;如果没有,可以通过达到迅捷通知目的的其他合理方式。
  ii.如果在允许发出通知的期限内收到拒付通知,即认为该通知是通过迅捷的方式发出的。
  c.拒付通知必须发送给从其收到单据的人(不管是受益人、指定人,还是其他除投递人以外的人),除非提示人有不同的要求。

  5.02 拒付理由的声明
  拒付通知应注明凭以拒付的全部不符点。

  5.03 没有及时发出拒付通知
  a.如果没有按照备用证或本规则指明的时间和方式,在拒付通知中列明不符点,就不能再对包含该不符点的该单据(包括重新提示的同一单据)提出该不符点,但是并不影响针对同一份或其他备用证下的不同提示提出该不符点。
  b.如果没有通知拒付或承兑或承认延迟付款责任,则开证人在到期时有义务付款。

  5.04 逾效期的通知
  没有发出关于提示是在到期日以后做出的通知,并不影响因此而拒付。

  5.05 开证人未经提示人要求而请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如果开证人认为提示不符,并且提示人没有不同的指示,开证人可以自主决定请求申请人放弃该不符点,或者授权承付,但必须在本应发出拒付通知的合理时间内,并且不延长该期限。获得了申请人的放弃声明,并不使开证人也有义务放弃该不符点。

  5.06 经提示人要求,开证人请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如果在收到拒付通知后,提示人要求将提示的单据转交给开证人。或请求开证人向申请人寻求放弃不符点:
  a.有关人员并无义务转交该不符的单据,或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b.向开证人的提示仍然受本规则约束,除非提示人明确同意可以离开本规则;及
  c.如果单据被转交,或向申请人提出了放弃不符点的请求,则:
  i.提示人就不能拒绝开证人通知他的不符点;
  ii.开证人没有被解除根据本规则审核提示的义务;
  iii.开证人没有义务放弃不符点,尽管申请人做了放弃;及
  iv.开证人必须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或应提示人要求归还单据。如果开证人在其拒付通知后的10个营业日内没有收到这种答复或要求,可以把单据退还提示人。

  5.07 单据的处置
  被拒付的单据必须按提示人的合理指示加以退还、持有或处置。在拒付通知中没有表明单据处置情况,并不排除开证人用任何本可以主张的抗辩权来拒绝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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