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修改(Automatic Amendment)”--规则2.06(a)
“副本(Copy)”--规则4.15(d)
“面函指示(Cover Instructions)”--规则5.08
“承付Honour)”--规则2.01
“开证人(Issuer)”--规则2.01
“多次提示(Multiple Presentations)”--规则3.08(b)
“指定人(Nominated Person)”--规则2.04
“非单据条件(Non-documentary Conditions)”--规则4.11
“正本(Original)”--规则4.15(b)(c)
“部分提款(Partial Drawing)”--规则3.08(a)
“备用证(Standby)”--规则1.01(d)
“转让(Transfer)”--规则6.01
“受让受益人(Transferee Beneficiary)”--规则1.11(c)(ii)
“法定转让(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规则6.11
c.电子提示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规定或允许电子提示的备用证中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是指:
i.一条记录(即记录于有形媒介上的信息,或储存在电子或其他媒介上而能以可感知方式读取的信息);
ii.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到接受、储存、再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信息(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等)的系统中;并
iii.能够被证实,进而被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
“证实(Authenticate)”是指通过在商业实践中被广泛接受的程序或方法来证明电子记录的:
i.发送人或来源的身份,及
ii.信息内容的完整或传输中的错误。
在电子记录中评估信息完整性的标准是看除附加的签注,以及在正常传递、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外,信息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改变。
“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是指由某一方签署或采用的、附加于电子记录或与之逻辑地联系在一起的电子形式的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目的是证明电子记录的真实性。
“收到(Receipt)”发生在:
i.电子记录以一种由备用证指定的信息系统能够处理的形式进入时;或
ii.开证人提取一份发送给不是开证人指定的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时。
1.10 多余的或不宜使用的术语
a.备用证不应该或不需要表明它是:
i.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或抽象的(abstract)(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该备用证下的付款完全取决于指定单据的提示);
ii.绝对的(absolute)(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不可撤销的);
iii.第一性的(primary)(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开证人独立的义务);
iv.从开证人自己的资金中支付(payable from the issuer’s own funds)(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备用证下的付款并不依靠获得申请人的资金,而是开证人履行其自身独立的义务);
v.仅有索款要求的或见索即付(clean or payable on demand)(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根据书面请求或备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的提示,即可获得支付)。
b.备用证中不应该使用“和/或(and/or)”(如果这样做,即意味着是任一或二者同时)。
c.以下术语没有单一的公认含义:
i.应该不予理会:
-“可随时支取的(callable)”,
-“可分开的(divisible)”,
-“可分割的(fractionable)”,
-“不可分的(indivisible)”,及
-“可转移的(transmissible)”。
ii.应不予理会,除非在文本中提供它们的意思:
-“可让渡的(assignable)”,
-“永久的(evergreen)”,
-“使重新生效(reinstate)”,及
-“循环的(revolving)”。
1.11 规则解释
a.本规则参照适用的标准惯例做出解释。
b.本规则中,“备用信用证”是指本规则试图加以适用的那一类独立承诺,而“备用证”是指受本规则约束的一项承诺。
c.除非文本中有不同的要求,
i.“开证人”包括“保兑人”,犹如保兑人是一个单独的开证人,其保兑是应开证人申请开立的一份单独的备用证;
ii.“受益人”包括具名的受益人把提取款项的权利有效地转让给的那个人(“受让受益人”);
iii.“包括”意指“包括但不限于”;
iv.“A或B”意指“A或B或两者同时”;“或A或B”意指“A或B,但不是两者同时”;“A和B”意指“A与B同时”;
v.单数形式的词包含复数,复数形式的词包括单数;和
vi.中性的词包括所有词性。
d.i.规则中使用“除非备用证另有声明”或类似语句,强调的是备用证的文本优先于本规则;
ii.没有上述语句的规则并不暗示其规定优先于备用证文本条款;
iii.在“除非备用证另有声明”或类似语句中加上“明确地”或“清楚地”等用语,强调的是,该规则只有通过在备用证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才可以被排除或修改;
iv.本规则所有条款的效力都可以被备用证文本所改变,其中一些规则效力的变动可能否定备用证在适用法律下作为一项独立承诺的资格。
e.在“备用证中声(写)明的”或类似语句是指一份备用证的实际文本(或者是开立的或者是经有效修改的),而短语“在备用证中规定的”或类似语句则既指备用证的文本,也指被援引的本规则。
规则2:义务
2.01 开证人和保兑人对受益人的承付承诺
a.开证人承担向受益人承付按本规则及标准备用证惯例表面上符合备用证条款的提示的义务。
b.开证人按所要求的金额即期承付向其做出的提示,除非备用证规定通过以下方式承付:
i.承兑受益人开出的以开证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的承付是通过:
(a)及时承兑汇票;以及
(b)随后,在承兑的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后提示时,付款给汇票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