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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9.04 到期日的时间
  9.05 备用证的保留
  规则10:联合开证/共享
  10.01 联合开证
  10.02 共享

规则1:总则



  本规则的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1.01 范围和适用
  a.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金融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b.备用信用证或其他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
  c.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本规则条款的适用。
  d.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

  1.02 与法律和其他规则的关系
  a.本规则在不被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b.在备用证也受其他惯例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1.03 解释的原则
  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惯例进行解释:
  a.作为可信而迅速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整性;
  b.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
  c.全球银行业务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
  d.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

  1.04 本规则的效力
  除非另有要求,或被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入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证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事项:
  i.开证人;
  ii.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
  iii.通知人;
  iv.保兑人;
  v.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
  vi.授权开立备用证或以其他方式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

  1.05 有关开证权力和欺诈或滥用权力提款等事项的排除
  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
  a.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
  b.对签发备用证的形式要求(如:署名的书面形式);或
  c.以欺诈、滥用权力或类似情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这些事项留给适用的法律解决。

  一般原则

  1.06 备用证的性质
  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单据性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写明。
  b.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c.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i.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ii.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iii.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
  iv.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d.因为备用证是单据性的,开证人的义务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e.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人都具有强制性。

  1.07 开证人--受益人关系的独立性
  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法律下开证人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1.08 责任限制
  开证人对以下事项不负责任:
  a.任何基础交易的履行或不履行;
  b.备用证下提示的任何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或有效性;
  c.其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尽管该人是由开证人或指定人选择的;或
  d.对备用证所选择的或开证地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之外的其他法律或惯例的遵守。

  术语

  1.09 术语定义
  除了在标准银行惯例和适用的法律中给出的含义外,以下术语具有或包括下面的含义:
  a.定义
  “申请人(Applicant)”--是自己申请开立备用证的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开立备用证的本人,包括:(i)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他人申请的人;或(ii)为自己办理的开证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根据备用证有提款权利的具名的人,见规则1.11(c)(ii)。
  “营业日(Business Day)”--是指有关行为履行的营业地通常开业的一天。而“银行日(Banking Day)”是指在有关行为履行地有关银行通常开业的一天。
  “保兑人(confirmer)”--是指经开证人指定在开证人的承诺上加上其自身保证承付该备用证的承诺的人,见规则1.11(c)(i)。
  “索款要求(Demand)”--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要求承付备用证的请求,或者是指提出这种请求的单据。
  “单据(Document)”--是指提示(书面形式或是电子媒介形式)的汇票、索款要求、所有权凭证、投资担保、发票、违约证明,或其他事实、法律、权利或意见的陈述,凭以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一致。
  “提款(Drawing)”--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被提示或被承付的索款要求。
  “到期日(Expiration Date)”--是指备用证中规定的做出相符提示的最后日期。
  “人(Person)”--包括自然人、合伙组织、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机构、银行、受托人,以及任何其他法律的或商业的组合或实体。
  “提示(Presentation)”--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交付备用证下的单据以备审核的行为,或者是指交付的单据。
  “提示人(Presenter)”--是指作为或代表受益人或指定人做出提示的人。
  “签名(Signature)”--包括为了证实某一单据,由某人签署或采用的任何符号。
  b.相互参照
  “修改(Amendment)”--规则2.06
  “通知(Advice)”--规则2.05
  “大约(Approximately)”(“约(About)”或“近似(Circa)”)--规则3.08(f)
  “款项让渡(Assignment of Proceeds)”--规则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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