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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1994年4月15日)


  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已获得授权,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称“该协定”)第三部分所涵盖方法的替代方法基础上,就该协定项下的金融服务作出具体承诺。各方同意,此方法可在遵守下列谅解的前提下实施:
  (i) 不与该协定的规定发生抵触;
  (ii) 不损害任何成员依照该协定第三部分规定的方法将其具体承诺列入减让表的权利;
  (iii) 产生的具体承诺应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
  (iv) 对成员在该协定项下承诺的自由化程度不作任何推断。
  利害关系成员在谈判基础上,并遵守列明的条件和资格,已将符合下列方法的具体承诺列入其减让表中。
  A.维持现状
  下列关于具体承诺的任何条件、限制和资格应限于现有的不一致措施。
  B.市场准入
  垄断权
  1. 除适用该协定第8条之外,还应适用下列规定:
  每一成员应在其有关金融服务的减让表中列出现有的垄断权,并应努力消除这些垄断权或缩小其范围。尽管有《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1款(b)项的规定,但是本款仍适用于该附件第1款(b)项(iii)目所指的活动。
  公共实体购买的金融服务
  2. 尽管有该协定第13条的规定,但是每一成员仍应保证在该成员的公共实体在其领土内购买和获得金融服务方面,应对在其领土内设立的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跨境贸易
  3. 每一成员应允许非居民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本人、或通过中间人或本人作为中间人,在给予国民待遇的条款和条件下,提供下列服务:
  (a) 与下列内容有关的风险保险;
  (i) 海运、商业航空和空间发射及搭载(包括卫星),此类保险涵盖以下任何一项或所有内容: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交通工具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及
  (ii) 国际过境运输的货物;
  (b) 再保险和转分保,及该附件第5款(a)项(iv)目所指的保险附属服务;
  (c) 该附件第5款(a)项(xv)目所指的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的提供和传送,及该附件第5款(a)项(xvi)目所指的除中介以外的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有关的咨询和其他附属服务。
  4. 每一成员应允许其居民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购买下列各款列出的金融服务:
  (a) 该附件第3款(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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