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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1994年4月15日)


部长们,
  值此签署《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之际,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召开会议,
  忆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写明各成员“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符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注意到:
  -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及GATT理事会主席于1992年12月向第48届缔约方全体大会提交的声明所反映的GATT的后续活动,以及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和GATT理事会的工作;
  - 《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中设想的工作计划;以及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在维护和保障一个开放、非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不应存在、也无必要存在任何政策矛盾,
  期望协调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政策,此工作不应超出多边贸易体制的权限,应仅限于贸易政策和可能对其成员产生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
  决定:
  - 指示WTO总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所有WTO成员开放,并向在WTO建立后召开的第一届2年一次的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届时将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审议委员会的工作和职权范围,
  - 贸易谈判委员会1993年12月15日决定的部分内容如下:
  “(a)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b)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正和非歧视性质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对该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特别是关于:
  - 制定用以加强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的规则的需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及
  - 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遵守有效的多边纪律,以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响应《21世纪议程》和《里约宣言》、特别是宣言第12条原则中列出的环境目标;及
  - 监督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以及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多边纪律的有效执行;”
  此决定与上述序言性语言一起构成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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