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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在本规则中:
  (a)多式联运:是指至少以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在一国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内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b)联运经营人:是指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的人(包括任何法人、公司或法律实体)。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任何人须经授权或得到许可后才有权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仅指这种经授权或得到许可的人。
  (c)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履行货物多式联运和(或)实现履行货物联运合同的一种单证,并在正面载有这样的标题:“根据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签发的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或“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签发的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
  (d)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指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例如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航空运输、铁路或公路运物,进行货物运输。
  (e)交付:是指将货物交给有权取货的一方或将货物置于其支配之下。
  (f)法郎:是指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

可转让的单证

  规则3
 
 在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
  (a)它应载明“凭指示”或“交于持有人”;
  (b)如果载明“凭指示”,则应通过背书转让;
  (c)如果载明“交于持有人”,则无需通过背书即可转让;
  (d)如果签发一套超过一份以上正本,应注明一套正本的份数;
  (e)如果签发副本,则每一副本应注明“不予转让的副本”的字样;
  (f)只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交货,并且必要时,凭提交经过背书的多式联运单证要求交货。
  (g)当签发了一套一份以上正本的多式联运单证时,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其中一份正本,已经善意地交付货物,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即被解除其交货的义务。

不可转让的单证

  规则4
 
 在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
  (a)它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b)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单证上指明的收货人,或者按收货人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通知交给经收货人授权接管货物的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即被解除其交货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和责任

  规则5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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