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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1973年1月1日)

简介


  本规则系民间规则,于1973年由国际商会制定,后于1975年进行修订,供当事人自愿采纳。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产生和实施之前,本规则对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引言

单一方式的运输传统


  传统的单一方式的货物运输,产生了与每一种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运输单证。这种单证只适用于该种方式的运输。它是在该种运输方式的起运地,由实际提供该种运输的人签发,并且根据仅适用于该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规定了他在其接管货物期间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每一种“单一方式”的运输单证,都为货物的运输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并且,它作为货物的收据、运输合同,以及当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作为货物的物权凭证,满足了商业和金融上的需要。

多式联运经营人


  过去十年运输的发展,致使货物联运的大量增加。它通常以“成组”形式,通过连续采取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从起运地到达最后目的地。
  这种“多式联运”(在美国被称为“inter-modal transport”,在世界其他地方被称为“multi-modal transport”)意味着需要签发一系列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用国际贸易的观点来看,这种运输单证效率不高),或者是用一种新的“从起点到终点”的全程运输单证加以替代。
  这种新的运输单证,即多式联运单证(简称“CT document”)必须由可能实际提供运输(或至少部分运输)的人签发,或者由可能只是安排其他人提供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签发。
  但是,不论是实际提供运输的人,还是运输的安排人,对托运人来说,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的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简称CTO),都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作为当事人,他应当妥善地完成货物运输,并且,作为当事人,负责赔偿在整个联合运输过程中任何地方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在现有的国际公约都适用于不同的单一运输方式,在缺少一个新的专门适用于多式联运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不同的多式联运单证向多样性发展的这种商业性退步,作为一项主要措施,国际商会(ICC)起草了一套最低限度的统一规则,用以规范一种可被接受并易于辨认的多式联运单证。本规则并入民间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该民间合同是指由联运单证所证明的联运合同。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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