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规则与章程之间如有差异,以章程为准。

全体大会

地点、日期和召集会议

  第二条 全体大会每年举行例会。
  第三条 任何成员可代表他的国家邀请大会在他的国家内举行。
  第四条 邀请信应于大会开始辩论之前送交主席。
  第五条 如果执委会考虑以前会议确定的地点不宜于召开大会,可以决定别的地点。
  第六条 主席与邀请国当局和秘书长商议之后确定举行大会的日期。
  第七条 确定日期和地点之后,召集成员开会的通知至少提前四个月发出,方法是:
  1.由邀请国通过外交途径将通知发给其他各国;
  2.由秘书长将通知发给本组织各成员国。
  第八条 下列组织可以邀请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1.非本组织成员的警察机构;
  2.国际组织。
  观察员的名单由执行委员会提出并应经邀请国批准。
  上述1款中提到的观察员由邀请国和秘书长共同邀请;而上述2款中提到的观察员经执委会和邀请国同意后只由秘书长发出邀请。

议程

  第九条 会议临时议程由执行委员会拟定,大会开幕前至少90天通知各成员国。
  第十条 临时议程包括:
  1.秘书长关于本组织的工作报告;
  2.秘书长的财政报告和预算草案;
  3.秘书长草拟的关于下一年度总的活动计划;
  4.上次大会已安排内容的事项;
  5.成员提议的事项;
  6.执行委员会或秘书长插入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任何成员可以在大会开幕前30天请求在议程上增加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大会开幕之前,由执行委员会将临时议程及其补充事项按先后缓急编排成最后正式的议程。前次会议留下来的议题应当比建议在下次会议上的议题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各成员在大会开幕前几天能收到必要的资料以便审查有关报告和议程项目。

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原则上在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召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