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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上述合作,各国应指定一个机构作为“国家中心局”,负责联系:
  1.本国内的各个部门;
  2.别国的国家中心局机构;
  3.本组织的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如果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有些国家内不适用或不能进行有效的集中的合作,秘书处应和这些国家商定别的最适当的合作办法。

顾问

  第三十四条 有关科学方面的事情,本组织可与“顾问”商议。
  第三十五条 顾问纯属咨询的性质。
  第三十六条 顾问由执行委员会委任,任期三年。顾问的任命只有在全体大会通过之后才明确肯定。
  顾问应从在某方面有世界声誉的人中选进本组织。
  第三十七条 顾问可由全体大会决定免去其职务。

预算和资源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的资源由下列提供:
  1.各成员国缴纳经费;
  2.经执委会承认或批准后的礼物、馈赠物、补助金、赠款和其他资源。
  第三十九条 根据秘书长提出的估计,全体大会应确定成员国缴费的标准和年度最高支出。
  第四十条 本组织的预算草案由秘书长准备并提交执委会批准,经全体大会同意后开始执行。
  如果已不可能由全体大会批准预算,执委会应根据上次预算概况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考虑到章程中提出的目的和宗旨,本组织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应与政府间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建立关系和进行合作。
  关于与政府间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建立关系的总的规定,只有经全体大会批准之后才生效。
  本组织在进行应该办理的一切事务中可以采纳政府间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的意见。
  经全体大会的批准,执行委员会或紧急情况时秘书长在本身的活动和能力范围内可以承担其他国际组织机构提出的任务,或者按国际惯例承担任务。

章程的应用、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一个成员国或执行委员会的提议进行正式修改。
  修改章程的提议应在提交全体大会考虑之前至少三个月由秘书长通知本组织各成员国。
  章程修正案应经本组织成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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