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1956年6月13日)
章程
总章
第一条 本组织原名“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今后名称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INTERPOL”。总部设在巴黎。
第二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
1.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并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刑事警察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
2.建立和发展可能有助于预防和镇压一般犯罪的各种制度。
第三条 严禁本组织进行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等性质的干预或活动。
第四条 任何国家均可派出官方警察机构作为本组织的成员,其职权限于本组织的活动范围。
要求加入本组织应由适当的政府当局向秘书长提交申请。
成员资格应经全体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组织机构如下:
--全体大会
--执行委员会
--秘书处
--各国家中心局
--顾问
全体大会
第六条 全体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由本组织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 每个成员国可以委派一个代表或几个代表参加。但是每个成员国只能由该国政府主管当局委派一个代表团长。
鉴于本组织的技术性质,各成员国应考虑在其代表团内包括下列人员:
1.警察部门的高级官员;
2.其正式职责和本组织活动有关连的官员;
3.各项议题所涉及的专家。
第八条 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1.履行本章程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2.为达到本章程第二条提出的组织宗旨,确定适当的原则和制定总的措施;
3.审议和批准秘书长制定的下一年度总的活动计划;
4.决定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5.选举履行本章程所提出的各项职权的人员;
6.对于本组织应该处理的事务作出决议和向成员国提出建议;
7.决定本组织的财经政策;
8.审查和批准拟与其他组织做出的协议。
第九条 成员国应根据它们的义务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尽力执行全体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本组织的全体成员大会每年举行例会。在执行委员会或者大多数成员的请求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