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较大港口设立问讯处,其地点应使海员来往方便,配备的人员应能直接进行有效讲解和指导。
15.在需要时,为使海员能从港口的方便地点进入市区,应在合理时间提供适当的廉价的交通工具。
16.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进入港口的海员了解:
(a)他们可能暴露于何种特殊危险和疾病,以及避免的办法;
(b)患病人员及早治疗的必要性,以及进行治疗的最近设施;
(c)使用麻醉剂和酗酒的危险。
17.应采取措施保证海员在港口能:
(a)在患病或受伤时得到门诊治疗;
(b)在必要时得到住院治疗;
(c)得到牙病治疗的便利(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
18.主管机关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使进入港口的船东和海员了解那些如果违犯将危及他们自由的特殊法律和习俗。
19.主管机关应在港口地区和通道提供充分的照明和路标并设置保护海员的常设巡逻队。
20.(1)为保护外国海员,应采取措施以便:
(a)海员会见本国领事;
(b)领事与地方或国家机关的有效合作。
(2)海员不论任何原因在一会员国领土上被拘留时,如该海员提出要求,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船旗国和海员的国籍国。主管机关应迅速通知海员有提出此种要求的权利。海员的国籍国应迅速通知海员的近亲。如海员被拘禁,会员国应允许船旗国和海员国籍国的领事官员立即会见该海员,并在此后海员被拘禁期间定期会见他。
(3)被拘禁海员的案件应按照适当法律程序迅速处理,并应将发展情况随时通知船旗国和被拘留海员的国籍国。
21.(1)对被困于外国港口等候遣返的海员应给予各种可能的实际援助。
(2)如遇海员遣返推迟,主管机关应保证立即通知船旗国领事或其地方代表。
22.当船舶进入一会员国的领水,特别是接近港口时,该会员国应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保证海员安全,使他们不受侵袭和其他非法行动侵害。
三、海上福利设施与服务
23.(1)应在船上为海员的利益提供福利设施和娱乐活动。如属可行,这种设施应包括:
(a)观看电视和收听广播;
(b)放映电影或录像,存片应够航程使用,如属必要每隔适当时间加以更换;
(c)包括练习设备、台式运动、甲板运动在内的体育运动用具;
(d)如属可能,提供游泳设备;
(e)备有业务和其他书籍的图书馆,其藏书量应够航程使用,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加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