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海上和港口福利建议书
(1987年10月8日)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7年9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四届会议,并回顾了1936年海员港口福利建议书和1970年海员福利建议书各项条款,并议决通过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二项所列“海员海上和港口福利”的若干提议,并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1987年海员福利公约的建议书的方式,于1987年10月8日通过下列建议书,此建议书可称为1987年海员福利建议书。
一、总则
1.本建议书所称:
(a)“海员”一词系指以任何职务受雇于不论为公有或私有的远洋船舶的任何人员,但受雇于军舰者不在此列;
(b)“福利设施与服务”一词系指福利、文化、娱乐和信息设施与服务。
2.经与渔船船东和渔民代表性组织协商,主管机关应在可行范围内使本公约各项条款适用于商业海上捕鱼。
3.(1)会员国应采取措施保证在港口和船上为海员提供适当的福利设施与服务,并在他们停靠港期间提供充分保护。
(2)会员国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考虑海员安全、健康和业余活动方面的特殊需要,特别是在国外时和进入战争地区时这方面的需要。
4.应安排海员和船东代表性组织参与监督福利设施与服务。
5.应使所有海员都能享受根据本建议书提供的福利设施和服务,不论他们的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或社会出身,也不论雇用他们的船舶在哪国登记。
6.各会员国应相互合作促进海员在海上和港口的福利。这种合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各主管机关为提供和改进海员在港口和船上福利设施与服务进行的协商;
(b)集中资金及在主要港口联合提供福利设施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的协议;
(c)组织国际体育比赛,鼓励海员参加体育活动;
(d)组织以海员在海上和港口福利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
二、港口福利设施与服务
7.(1)会员国应规定或保证在本国适宜港口提供所需的福利设施与服务。
(2)在确定适宜港口时应与船东和海员代表性组织进行协商。
(3)应经常检查福利设施与服务,以保证适应因海运业技术、操作和其他方面发展所造成的海员需求的变化。
8.(1)应根据国家条件和实际情况,由下列一方或数方提供福利设施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