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组织应致力于促进市场开发组织之间的协调并支持扩大市场开发活动。
研究
19.(1)本组织承诺或作出适当安排,就本组织同意的关于国际铜经济的事务进行特别研究。
(2)这些研究可包括对本组织的基本建议,但该类建议不得损害每一成员管理其国内铜经济的权利,也不应有损于其他国际组织对其管辖事务的管辖。
成员的义务
20.成员应不遗余力地进行合作以促进本组织的目标的实现,尤其是第16条第(1)项规定提供数据的事务。
修订
21.本职权范围的修订须经本组织协商一致。
生效
22.(1)本职权范围应在本职权范围附件所列铜贸易额占80%的国家依照下述第(3)项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以下称“保存人”)永久接受本职权范围时即永久生效。
(2)本职权范围应在本职权范围附件所列铜贸易额占60%的国家依照下述第(3)项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永久或临时接受本职权范围时临时生效。
(3)任何意欲成为本组织成员的国家或第5条所述政府间组织,应通知保存人在其内部程序终止该接受之前临时接受或永久接受本职权范围。任何已通知保存人临时接受本职权范围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致力在本职权范围生效或在其通知临时接受后的36个月内完成其批准该项接受的程序,否则,应即通知保存人。当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批准程序时,本组织可对其放宽该时限。
(4)如果本职权范围生效的要求在1990年6月30日尚未满足,保存人应提请已通知临时或永久接受本职权范围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决定本职权范围是否在其之间临时或永久生效。
(5)本职权范围生效时,保存人应尽可能主持本组织第一次会议并应至少在此会议之前1个月,通知本组织各成员。
退出
23.(1)一成员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保存人和本组织秘书长退出本组织。
(2)退出不得损及退出成员已承担的资金义务,也不意味其可减少退出当年的捐资额。
(3)退出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60天后生效。
(4)本组织秘书长在收到本段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后,均应尽快通知每一成员。
废除
24.(1)本组织任何时候均可根据2/3多数成员国的赞成,决定废除本职权范围。这种废除自本组织作出废除决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