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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铜研究组织职权范围

  8.(1)根据本职权范围确立的本组织的最高权力应属于大会。
  (2)本组织第9条规定的常设委员会、委员会和可能设立的附属机构,除非本职权范围或议事规则中专门规定可以特定多数赞成而通过决定,应不以投票而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
  (3)每一成员国有1票投票权。

常设委员会


  9.(1)本组织应成立一个由已表示意欲参与其工作的成员国组成的常设委员会。
  (2)常设委员会承担本组织指定的任务并应向本组织报告其工作的完成与进程情况。

委员会与附属机构


  10.除常设委员会外,本组织可依据其确立的条件建立若干委员会或附属机构。

秘书处


  11.(1)本组织应设立一个由秘书长和若干必要职员组成的秘书处。
  (2)秘书长系本组织的行政首长,其应在根据本组织的决定管理和实施本职权范围方面对本组织负责。

与他方的合作


  12.(1)本组织可对同联合国及其组织或专门机构,适当时同其他政府间机构的磋商与合作作出安排。
  (2)在其认为适当时,本组织也可就为保持同有利益关系但非参加政府(即非成员国--编者注)、同其他国际的非政府组织、适当时同私营机构的联系而作出安排。
  (3)根据本组织或其各附属机构规定的条件,本组织或其附属机构可邀请观察员参加本组织或本组织附属机构的会议。

与共同基金的关系


  13.本组织可依据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①(注①:本协定1980年6月27日订于日内瓦。)第7条第9款而被视为一个国际商品机构,以便根据本职权范围的规定,主持由基金之第二批款项所资助的有关铜的项目。主持这些项目的决定应经协商一致正式作出。若不能协商一致,则以2/3多数赞成决定之。本组织不得为这些项目承担任何财政义务,也不得充任任何这种项目的执行机构。本组织成员不因其成员资格而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实体就这类项目而进行借贷所产生的责任承担义务。

法律地位


  14.(1)本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法人资格。
  (2)在东道国领土内本组织的地位应由东道国政府与本组织通过总部协定确定。
  (3)在每一成员国领土内并在不违背其立法的前提下,本组织具有履行其职能的必要法律能力,尤其是上述第6条第(2)项规定之外的订立合同的能力、获得与处置动产的能力和提起法律诉讼的能力。

预算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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