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铜研究组织职权范围
(1989年2月24日签订 1991年1月21日生效)
建立
1.为执行有关规定并监督本职权范围的实施,特设立国际铜研究组织。
目标
2.通过利用国际铜业经济现有的信息并为政府间关于铜的磋商提供一个论坛,以确保加强在铜业事务上的国际合作。
定义
3.(1)“本组织”是指依本职权范围成立的国际铜研究组织。
(2)“铜”是指铜矿石和铜精砂;未经和已经冶炼的金属铜,包括再生铜;铜合金;铜废料、废物和残渣;本组织决定的铜的半成品和其他产品。
(3)“成员”是指第5条规定的并已根据第22条通知接受本文件的所有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职能
4.根据其目标,本组织具有以下职能:
(1)主持国际铜业磋商和信息交流;
(2)编制有关铜的统计资料;
(3)对世界铜业的现状与前景进行评估;
(4)对涉及本组织的利益的事项进行研究;
(5)对其他组织旨在发展铜业市场和致力于提高铜的需求的努力,采取行动予以配合;
(6)考虑国际铜经济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特殊问题与困难。
本组织在履行上述职能时,应不损害其成员管理其国内铜经济的权利,也不应有损于其他国际组织对其管辖事务的管辖权。
成员
5.本组织成员对所有在铜生产、消费或国际贸易方面存在利益关系的国家和任何在谈判、制订和适用国际协定尤其是商品协定方面负有责任的政府间组织开放。
本组织的权力
6.(1)本组织应履行其权力并采取行动或安排必要的行动实现并确保本职权范围的实施。
(2)本组织无权为铜或其他商品或产品的贸易或其未来的交易而直接或间接地订立合同;也无权为此类目的而承诺资金义务。
(3)本组织在其履行职能必要时应制订符合而非违背本职权范围的议事规则。
(4)本组织无权也不应视为其成员已授权其承担本职权范围或议事规则规定之外的义务。
总部
7.本组织之总部由本组织选择设在一成员国,除非本组织另有决定。本组织应在本职权范围生效后尽快与东道国谈判制订总部协定。
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