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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审计准则

  (4)有关恰当反映财务信息的重要事项,是否已全部作了适当的表达。
  ·22 审计报告书应包括对财务信息的用书面清晰明了的表达的评语。无保留的评语是指审计人员对第21条所述事项在一切重要方面都表示满意。
  ·23 当作出有保留的评语,反面的评语,或拒绝作出评语时,在报告书中应以清晰明了的详尽的方式申述其全部理由。
  国际审计准则第三节与美国公认审计标准的比较
  国际审计准则第21条第(2)项,要求审计人员对于财务信息是否与有关法令和条例规定相符作出结论。
  虽然美国公认审计标准并不要审计人员作相似的结论,但审计人员必须注意有些国家可能要审计人员作出这种结论,并作为法律上的义务。
 
AU8004节 计划
1981年2月

  引言
 
 ·01 国际审计准则第3号(8003节)“关于审计的基本原则”指出:“审计人员应对他的工作制订计划,以便有效率地及时地进行有效果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当事人业务的基础上制订计划。”
  计划的各项内容中,应包括:
  (1)了解当事人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程序;
  (2)确定内部控制的预期可靠程度;
  (3)确定和规划所要进行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
  (4)协调所要执行的工作。
  在审计进程中,必要时应进一步发展和修订计划。
  本准则的目的是将上列基本原则作详细说明。
  ·02 本准则适用于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审计的计划过程。本准则是就常年审计拟定的。如属初次审计,审计人员可扩大其计划过程,不必局限于本文所讲的范围。
  ·03 计划必须贯穿于任务的全过程,并包括下列方面:
  (1)对于审计的预期范围和进程,制订全面计划。
  (2)制订审计提纲,以表明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
  情况的变化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意外结果,可能引起修订全面计划和审计提纲。对其重大的改变的理由,应作成记录。
  ·04 合适的审计计划有助于保证:将适当的注意力集中于重要的审计区域,迅速查明潜在问题,并顺利地完成工作。计划的制订也有助于适当地使用助理人员,和协调其他审计人员和专家所做的工作。
  ·05 计划的深广度将因审计的规模和复杂性而不同,也将因审计人员与当事人过去相处的经验,和对当事人业务的了解而不同。
  ·06 审计人员可将其全面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与当事人的经理人员和职员进行讨论,以提高审计效率,并使审计程序与当事人的职员的工作相协调。但全面审计计划和审计提纲应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
  对当事人业务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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