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凡审计人员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利用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所做的工作时,审计人员对于财务报表所提出的发表的评语,仍应负责。
·10 审计人员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时,应作认真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审计人员应确定: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所做的工作,是否确实适合其用途。
记录
·11 对于证明审计工作系按照基本原则进行的重要事项,应作成记录。
计划
·12 审计人员应对他的工作制订计划,以便有效率地及时地进行有效果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当事人业务的基础上制订计划。
·13 计划的各项内容中,应包括:
(1)了解当事人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程序;
(2)确定内部控制的预期可靠程度;
(3)确定和规划所要进行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
(4)协调所要执行的工作。
·14 在审计进程中,必要时应进一步发展和修订计划。
审计证据
·15 审计人员通过守则审计和实体审计的程序,取得合适的审计证据,从而作出合理的结论,并以此作为财务信息评语的根据。
·16 内部控制是审计赖以进行的根据,为了要合理地证实内部控制的实行情况而进行的测试,称为守则审计程序。
·17 为了确定会计体系中所作成的记录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而进行的审计,称为实体审计程序。
该项程序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测试会计事项和帐面余额的详细情况。
分析重要的比率和趋势,包括随后对不正常波动和不正常项目所作的检查。
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
·18 经理人员负责执行合适的会计制度,组织适合于企业规模和性质的各种内部控制。对于会计制度的适用性,对于应入帐的会计信息是否确已入帐,审计人员必须求得合理的证实。一般说来,内部控制有助于这种证实。
·19 审计人员对于会计制度和有关的内部控制,应有所了解;对于有些内部控制,审计人员要据以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的,必须进行研究和评价。
·20 审计人员断定某些内部控制可以信赖时,则实体审计程序的范围一般可以较小,其程序的性质和时间也可以不同(与无此根据所要求的程序相比而论)。
审计结论和报告书的编制
·21 审计人员从取得的审计证据中归纳出各种结论,应予以检查和评价。通过这种检查和评价,形成下列各项全面性的结论:
(1)财务信息是否照公认会计政策编制,是否一贯地应用。
(2)财务信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令和条例的要求。
(3)财务信息所表达出来的观念总体,是否与审计人员所了解到的该单位的业务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