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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

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
(1993年12月15日)


部长们,
  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困境及保证它们有效参与世界贸易体制和采取进一步措施改善它们贸易机会的需要;
  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的特定需要,在此方面继续给予优惠准入仍是改善它们贸易机会的一种必要手段;
  重申他们致力于全面实施1979年11月28日《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第2(d)段、第6段和第8段中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的规定;
  注意到《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第一部分B节(vii)项所列各参加方的承诺;
  1.决定,如在乌拉圭回合过程中谈判达成的文件未作规定,尽管最不发达国家接受这些文件,但是只要它们仍属最不发达国家类别,同时遵守上述文件所列一般规则,则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自1994年4月15日起额外1年的时间,供其提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1条所要求的减让表。
  2.同意:
  (i)
应特别通过审议以迅速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特殊和差别措施,包括在乌拉圭回合中采取的措施。
  (ii)在可能的限度内,乌拉圭回合中议定的对最不发达国家有出口利益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最惠国减让,可自主提前实施,且无过渡期。应考虑进一步改善有关对最不发达国家有特殊出口利益产品的普惠制及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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