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条 (损害赔偿)
无论是否宣告合同无效,已知或理应知道合同无效理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如同其未订立合同的地位。
第3.19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
本章的各项规定具有强制性,但那些有关协议的约束力、自始不能或错误的规定除外。
第3.20条 (单方声明)
本章各项规定在做适当修改后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传达的任何意思表示。
第四章 合同的解释
第4.1条 (当事人的意图)
(1) 合同应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图予以解释。
(2)如果该种意图不能确立,合同应根据一个与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处于相同情况下时,对该合同所应有立的理解来解释。
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
(1)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行为应根据该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该意图。
(2)如果前款不适用,上述陈述和其他行为应根据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处于相同情况下时所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第4.3条 (相关情况)
在适用本章4.1和4.2条时,应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
(a)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
(b)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
(c)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行为;
(d)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e)在所涉交易中,通常赋予合同条款和表述的含义;
(f)惯例。
第4.4条 (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
合同的条款和表述应根据其所属的整个合同或全部陈述予以解释。
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
对合同各项条款的解释应以使它们全部有效为宗旨,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条款的效力。
第4.6条 (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
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做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第4.7条 (语言差异)
如果合同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相同效力的文字起草的,若这些文本之间存在差异,则应优先根据合同最初起草的文字予以解释。
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
(1)如果合同当事人各方未能就一项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应补充一项适合于该情况的条款。
(2)在决定何为适当条款时,除其它因素外,应考虑以下情况:
(a)各方当事人的意图;
(b)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c)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d)合理性。
第五章 合同的内容
第5.1条 (明示和默示的义务)
各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第5.2条 (默示的义务)
默示的义务源于:
(a)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b)各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
(c)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d)合理性。
第5.3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
每一方当事人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合作,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其义务时,有理由期待另一方当事人的合作。
第5.4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1)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获得某一特定的结果,则该方当事人有义务获得此特定结果。
(2)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在履行某一项活动中应尽最大的努力,则该方当事人有义务尽一个与其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应尽的义务。
第5.5条 (确定所涉义务种类)
当确定在多大程度上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到在履行一项活动中应尽最大的努力,或者涉及到应获得某一特定结果时,除其他因素外,应考虑以下情况: